关于印发清理审核公开市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理审核公开市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秘〔2010〕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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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清理审核公开市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清理审核公开市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芜湖市清理审核公开市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现就清理审核公开市级行政权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市级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权力来源,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动行政权力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二、清理审核依据
一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或废止。二是以市政府机构改革批准的“三定规定”为依据。主要适用于: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三是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行政给付类、行政裁决类、行政确认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
三、清理审核范围
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审核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审核工作的单位主体是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见附件1)。
本次清理审核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八类:
1.行政许可与非许可的行政审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设定的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
2.行政处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
4.行政强制,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代履行等;
5.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上述相对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社会保险金的给付,社会救济金、福利金的给付,军属烈属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给付,法律援助、自然灾害救济金、救济物资的给付等;
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拆迁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裁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裁决、专利强制使用费裁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以及其他民事纠纷裁决等;
7.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公安交通事故确认、火灾事故确认、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确认、安监部门的安全事故确认等;
8.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七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征用、备案等。
四、填报要求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清理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应按规定表式(见附件)填写,具体要求是:
1.权力名称。行政许可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行政处罚类应当用法定的受处罚行为名称或用法定词汇组合而成的受处罚行为的简称;行政征收类应当用法定名称、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权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行政强制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受强制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应受强制的简称;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权力名称有法定名称的用法定名称,无法定名称的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
2.实施主体。应填写具体负责实施该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3.实施依据。是指具体行政权力来源的依据,并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对于同一权力名称下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排列。行政许可类应填写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标准,行政征收类应填写征收依据、标准。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自行清理阶段(5月30日至6月30日):由市各相关单位自行牵头负责,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行政权力清理、行政职权分解、编制行政职权目录、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相关制度,并于6月30日前向市政务公开办报送行政职权目录总表、行政职权目录分类表、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及配套制度。
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7月1日至10月1日):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对报送的行政权力进行审核确认,重点审查上报的行政职权是否合法;职责是否明确;运行流程是否合理、高效、便民;制度建设是否全面、可行、有效,并就审核确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磋商。审核确认结果于10月1日前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公开发布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由市政务公开办牵头,各单位各负其责,将经审核确认的行政职权目录、运行流程图、相关制度等汇编成册或通过内部办公网组织所属人员学习,确保全体人员熟知相关内容,严格按清理后的职权、设置的流程和建立的制度行使行政权力。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多种渠道公开清理后的行政职权目录、运行流程图、相关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20日内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市法制办申报审核,市法制办10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市法制办审核意见进行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网信息。
六、组织协调
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负责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公开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有关科室参加的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公开工作班子,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各县(区)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公开工作。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公开工作的指导。
附件:1.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的机关名单
2.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表式
3.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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