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

闽发改社会〔2014〕107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加快社会事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12-2015年)》和《福建省“十二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为实现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一站式”服务,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需求,省发改委会同省人社厅编制了《福建省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方案(2014-2015年)》(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建设方案》的相关要求,加强对服务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把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民生工程,在规划、土地、立项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定精神,严禁假借服务设施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通过《建设方案》的实施,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和省级、地方共同努力下,加快推进县级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实现全省县级“一站式”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全覆盖,初步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3日

福建省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方案

(2014-2015年)

根据《福建省加快社会事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12-2015年)》和《福建省“十二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为实现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一站式”服务,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需求,特制定《福建省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方案(2014-2015年)》。

一、基本现状

“十二五”以来,我省坚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取得显著进展。2011-2013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93.5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30.2万人;2013年全省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为96.8%,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96%以上,新农合参合率达99.9%,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所有职业人群。随着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迅猛发展和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对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尚有60个县(市、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的各个服务机构分散,有的服务场所没有自有产权,且场所窄小、拥挤,服务设施简陋,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难以满足我省城乡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人群迅猛增长的服务需求,已成为制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二、建设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建设原则

1、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省里编制建设方案,明确支持范围、建设重点和管理要求,安排补助资金。地方根据方案的要求,落实主体建设责任,制定具体项目实施计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2、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综合考虑实用性和规划、用地、资金等因素,严格控制建设标准,鼓励采取改扩建、置换、购置等方式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提高综合利用效率。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规划项目。坚持优先安排规划用地落实、建设条件具备的项目,优先向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

(二)目标任务

2014-2015年,重点支持33个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场所环境,并配置必要设备,推进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初步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三、筛选标准、建设规范和资金筹集

(一)县(市、区)选择标准

1、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场所分散、设施条件简陋,影响开展正常服务工作。

2、建设用地已落实,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已落实配套资金,能按时开工。

3、地方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4、优先安排依托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统筹建设的服务设施项目。

(二)建设规范

各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模根据当地常住人口规模确定,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常住人口在20万人(含)以下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20-50万人(含)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100万人(含)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100万人以上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服务中心按提供公共就业、人才引进和代理、社会保障经办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规划,内部空间一般由服务大厅、机房、档案室、业务经办人员办公室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组成。其中,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60%左右;业务经办人员办公室面积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建筑综合造价原则上按新建2100元/平方米、改造1050元/平方米的标准掌握。每个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安排设备配置费40万元。

(三)资金筹集

33个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标准建设总规模约99000平方米,估算基本建设总投资18900万元,设备配置费1320万元,建设资金来源由省级及以上投资补助和地方配套共同承担。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其它县(市、区)分别按照50%、40%、30%的比例上限安排中央或省级补助资金。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包含乡镇服务站建设),其余项目由省级预算内投资扶持建设。各县(市、区)要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通过财政投入、盘活资产、企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建设资金缺口问题。对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地方,有关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资金可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对服务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把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民生工程,在规划、土地、立项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严格项目管理。项目所在地县发改局要会同县人社局切实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把好建设规模和功能布局审批、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切实发挥投资效益。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定精神,严禁假借服务设施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央和省级投资必须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

(三)建立督查机制和退出机制。省发改委和省人社厅每年将组织专项督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情况,督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工程建设存在问题的地区,限期整改;对无法按时开工建设的,收回补助资金并暂缓安排下年度所在设区市其它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

附件:2014-2015年全省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计划

附件

2014-2015年全省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计划

福州市(3):闽清、罗源、福清;

莆田市(4):涵江、秀屿、城厢、仙游;

泉州市(3):安溪、南安、泉港;

漳州市(4):云霄、华安、漳浦、东山;

南平市(4):建瓯、顺昌、松溪、光泽;

三明市(6):永安、尤溪、大田、明溪、沙县、清流;

龙岩市(1):上杭;

宁德市(7):寿宁、霞浦、周宁、福鼎、屏南、柘荣、古田;

平潭综合实验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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