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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市政和县珠山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市政和县珠山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政和县城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的请示》(南政综〔2014〕16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政和县珠山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现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宝岭水库库区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若遇村道则以村道为界,不含村道)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宝岭水库大坝至上游6500米(白石溪小桥)水域及其两岸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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