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省级行政权力清理,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清理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关系,构建权界清晰、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全力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任务是:

(一)行政权力清理范围。行政权力清理范围包括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和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行政权力清理单位是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指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等。

(二)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方法。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应当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单位的行政职权配置情况,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对现有正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保留等清理意见,并逐条逐项分类登记,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或者调整意见;对需要国家层面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建议。

1.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予以取消。部门自行发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权力事项设定和行使的依据。对于有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及时提请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单位内部具体事务性管理的职责,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清理范围。

2.职权转移。积极稳妥地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职能,对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职权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下放基层管理。对于省级行政权力清理单位正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省级清理单位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市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管理。

4.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或者有二个以上清理单位均可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取消和简化前置性审批事项,确需前置审批的,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并对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减少行政相对人负担。

5.职权保留。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予以保留;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又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采用加强监管的方式建立严格管理措施。

(三)审核确认行政权力事项。根据大幅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的要求,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的原则,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严管虽有法定依据、但明显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事项。减少投资项目审批和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全面清理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凡公民法人可以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社会组织可以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审批。

(四)明确行使权力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根据不同类别行政权力的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探索建立与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体系。明确权力清单就是责任清单,违规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绘制运行流程图,优化运行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运行效能。有法定程序的,按照法定要求细化流程;没有法定程序的,按照便民原则设置流程。同类行政权力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有关键性差异的,单独绘制流程图。

(六)依法公开权力清单。经过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职权类别、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实施机关、共同实施机关、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方式、相对人权利、监督投诉途径等。

(七)实行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公布后,将行政权力纳入网上运行,大力推进网上办事,依托网上平台固化行政权力行使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理过程,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各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八)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推行企业依法承诺制,并辅以集中验收、严格问责及全过程监管。建立市场和社会主体首负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服务)质量保险制度、行业准入和生产经营标准管理制度,推动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管理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监管方式从注重主体资格监管向注重产品(服务)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监管转变。建立工商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监督,开展实时监控和廉政风险评估。建立行政权力行使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绩效。

(九)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按照行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的要求,开展权力行使情况检查和评估,对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按有关规定视情予以相应的问责处理。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署清理阶段(本文下发之日起至9月30日)。建立省行政权力清单清理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编办,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承担清理相关工作。省直各单位分类填写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有关表格,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于9月30日前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包括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情况、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和有关表格等)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编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第二阶段:集中审核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清理单位报送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初审,在组织相关部门和清理单位进行审核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审核和论证,同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反馈各清理单位核实。

第三阶段:公布运行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经审核论证和核实的省级行政权力清单,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正式对外公布。有关单位按照对外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行使行政职权,并逐步纳入网上平台运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专门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清理中涉及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各单位要深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编办要加强对各单位清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权力合法性审查。

(二)全面部署,分步推进。按照全面部署、分步推进、重点突破、依法实施的要求,认真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各项工作。2014年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工作,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三)广泛宣传,强化督查。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营造氛围、形成共识,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省直机关和各级政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2.行政权力事项明细表

3.部门职权交叉分散事项表

附件1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表一

行政权力类别

数量

建议取消数量

建议下放、转移数量

备注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合计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数量

建议取消数量

建议下放、转移数量

备注

行政确认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监督检查

其他

合计

附件2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明细表

表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职权类别

序号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对象

实施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备注

(含处理意见)

行政许可

1

(项目1)

(子项1)

(子项2)

2

(项目2)

(子项1)

非行政许可审批

1

(项目1)

(子项1)

(子项2)

2

(项目2)

(子项1)

备注:1.此表以省政府公布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为准,不需再填报。如有调整事项请重新填报。

2.实施依据应填写规定该行政权力的依据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表二:行政确认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编码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近3年

行使

次数

2013年

行使次数

备注

(含处理意见)

备注:实施依据应填写规定该行政权力的依据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表三:行政处罚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编码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近3年

行使

次数

2013年

行使次数

备注

(含处理意见)

备注:实施依据应填写规定该行政权力的依据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表四:行政强制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编码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近3年

行使次数

2013年

行使次数

备注

(含处理意见)

备注:实施依据应填写规定该行政权力的依据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表五:行政征收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编码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近3年

行使次数

2013年

行使次数

备注

(含处理意见)

备注:实施依据应填写规定该行政权力的依据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表六:行政征用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编码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近3年

行使次数

2013年

行使次数

备注

(含处理意见)

备注:实施依据应填写规定该行政权力的依据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表七:行政裁决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编码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近3年

行使次数

2013年

行使次数

备注

(含处理意见)

备注:实施依据应填写规定该行政权力的依据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表八:行政给付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编码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近3年

行使次数

2013年

行使次数

备注

(含处理意见)

备注:实施依据应填写规定该行政权力的依据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表九:行政监督检查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编码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近3年

行使次数

2013年

行使次数

备注

(含处理意见)

备注:实施依据应填写规定该行政权力的依据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表十:其他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编码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近3年

行使次数

2013年

行使次数

备注

(含处理意见)

备注:实施依据应填写规定该行政权力的依据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附件3

部门职权交叉分散事项表

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部门

序号

具体职权

实施依据

处理意见

备注

1

(1)

(2)

(3)

……

2

……

备注:1.“事项名称”指对有关交叉分散职权的统称,如医疗保险管理、不动产登记等;

2.“涉及部门”指涉及交叉分散职权的实施机关;

3.“具体职权”指有关部门在交叉分散事项中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房屋登记、林业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等;

4.实施依据应填写规定该行政权力的依据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5.“处理意见”指本部门解决职权交叉分散问题的意见,包括具体的措施、方式、步骤等,并充分说明理由,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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