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精神,省政府组织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省级行政审批事项329项(含行政许可31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3项),其中77项包含子项275项,现将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转变管理方式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等。

三、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已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6日

附件1

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329项,其中:行政许可316项,子项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3项,子项1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包含19个子项)

1.企业投资非跨省河流上建设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

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29号)。

省发改委

企业

2.企业投资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和燃煤背压热电项目、非燃煤热电站项目核准

4.可再生能源(风电站、变性燃料乙醇等)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500千伏及跨设区市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的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城市燃气利用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9.企业投资国家铁路网外的新建(含增建)省内铁路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10.企业投资危险品码头和10000吨级及以上煤、油、矿(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码头项目及其他泊位核准

11.企业投资10000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项目及100至1000吨级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12.企业投资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和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按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13.企业投资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14.专用汽车生产项目核准

“专用汽车生产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15.水泥生产项目核准

省经信委

16.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17.企业投资跨设区市建设及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航道)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省发改委

企业

“企业投资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新建、扩建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18.企业投资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新建、扩建项目核准

19.外商投资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不含工业项目)核准。

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等特定区域内,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5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台商投资项目核准。

2

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行政许可

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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