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1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问题,促进我市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生态市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六条措施》)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的要求,经研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全市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任务;2015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
到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并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全市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生猪养殖重点区所在乡镇,要设立病死猪集中收集站,建设公益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村要设立病死猪集中收集点,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
到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或流域集中治理,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二、工作重点
1.全面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闽江流域(干流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下同),要在2015年上半年前100%关闭拆除。各县(市、区)要制定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计划,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乡镇;要加大资金补助,确保关闭、拆除任务按期完成。(具体数量详见附件1)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
2.积极推进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
大力推进可养区生猪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或集中治理,经改造或治理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一律关闭拆除。其中存栏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自行改造升级,要求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存栏250~5000头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要求在2015年-2018年底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要求2015年底前完成65%,2016年底前完成100%。(具体完成数量详见附件2)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
3.大力推广生猪生态环保养殖模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大力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加快推进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大力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养殖模式。在养殖场较集中的小流域地区,积极探索实行养治分离,按小片区集中收集治理,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在山地较多的地区,应重点推广猪-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态型养殖模式;在农林地面积较小的地区,应大力推广达标排放环保型养殖模式。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应全面推广微生物发酵床零排放生态养殖模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
4.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鼓励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以猪粪为原料的有机肥厂,优先安排厂房建设用地指标,配套建设的非硬化原料堆放场和发酵场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免收企业建安费。年产3万吨以上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应享受化肥生产优惠电量政策。要大力支持农业、供销部门通过技术培训、集中示范和购肥补贴等方式,进一步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供销社、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物价局,国网南平供电公司。
5.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积极推广深埋法、焚烧法、化制法、发酵法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推动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配套设施,严禁非法丢弃、转运、出售、加工病死猪。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存栏1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的,省级财政将给予每台补助20万元。从2014年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行全覆盖,经当地政府指定的人员确认后,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为确保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南平市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生猪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属地管理,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把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提供各项保障条件。各县(市、区)要全面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和污染治理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实行生猪养殖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在省政府确定的指标范围之内。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职责分工。环保部门负责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和可养区无法做到达标排放养殖场的关闭、拆除,依法对新、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病死猪违法处理行为的查处。发改、经信、财政、国土、林业、物价、供销、供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防治合力。各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不得相互推诿。
(三)细化措施。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出台每年整治计划,确定治理重点,明确任务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建立一场一档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用好省上补助政策,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对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干湿分离配套建设、沼气工程、粪污处理设施等标准化改造给予补助。对可养区内存栏250~1500头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流域集中治理达标或拆除,南平市财政将根据各地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予以适当奖励。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为养殖场(户)建设标准化改造的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供技术指导服务,要指导好生猪废弃物有机肥的规范生产和沼气建设的利用,制定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环保部门要严格生猪养殖场(户)的环保审批,提供污染治理技术指导,对可养区改造升级的规模养殖场,要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简化审批要件,严控审批时限;要加大执法力度,推行在国控畜禽规模养殖场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实行在线监管。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监督考核。省政府已明确要求把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和考核内容。市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地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防治情况进行定期(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并建立通报制度,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进行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或领导约谈。加强过程考核,加大专项督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有力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五)加大宣传。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六条措施》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深入开展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宣传“进企业、进农户”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提高生猪养殖业主的责任意识,让生猪养殖业主全面了解省政府《六条措施》、了解自身承担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不履行责任的后果,守住生态道德底线,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成为广大养殖户的自觉行为。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营造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附件:1.各县(市、区)“十三五”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及禁养区和可养区存栏250头以下的养殖户情况表
2.各县(市、区)2014-2018年存栏2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分解表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各县(市、区)“十三五”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
及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和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生猪养殖户情况表
县(市、区)
控制数
(万头)
禁养区内未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户)情况
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生猪养殖户情况
生猪养殖场(户)数(家)
生猪存栏数(万头)
存栏250头以下生猪养殖户数(户)
生猪存栏数(万头)
延平区
85
0
0
1250
28.62
邵武市
18
43
0.76
93
1.02
武夷山市
6
6
0.59
1820
1.2
建瓯市
32
49
1.53
211
2.82
建阳市
20
0
0
33
0.44
顺昌县
20
33
0.68
162
1.78
浦城县
20
3
0.06
110
1.38
光泽县
0.5
3
0.02
91
0.87
松溪县
2.5
0
0
8
0.12
政和县
6
0
0
11
0.17
合计
210
137
3.64
3789
38.42
附件2
各县(市、区)2014-2018年存栏2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分解表
县(市、
区)
存栏250-1500头
存栏1500-5000头
存栏5000-50000头
未达标
场数(个)
存栏
(万头)
分年度改造任务数(个)
未达标
场数(个)
存栏
(万头)
分年度改造任务数(个)
未达标
场数(个)
存栏
(万头)
分年度改造任务数(个)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合计
1143
43.27
300
300
300
243
173
38.97
16
22
22
56
57
31
19.75
8
11
12
延平区
842
29.23
221
224
226
171
129
30.54
7
12
15
47
48
25
15.94
4
10
11
邵武市
83
3.39
21
21
21
20
19
3.45
2
3
4
5
5
2
1
0
1
1
武夷山市
6
0.32
2
2
1
1
5
1.15
0
1
1
2
1
0
0
0
0
0
建瓯市
45
2.55
12
11
11
11
6
1.22
2
1
1
1
1
1
0.51
1
0
0
建阳市
10
0.38
3
3
2
2
2
0.31
1
1
0
0
0
0
0
0
0
0
顺昌县
95
4.41
24
24
24
23
8
1.56
3
1
1
1
2
1
0.5
1
0
0
浦城县
28
1.63
7
7
7
7
1
0.23
0
1
0
0
0
1
1.2
1
0
0
光泽县
29
1.03
8
7
7
7
1
0.16
0
1
0
0
0
0
0
0
0
0
松溪县
4
0.21
1
1
1
1
1
0.16
0
1
0
0
0
1
0.6
1
0
0
政和县
1
0.12
1
0
0
0
1
0.19
1
0
0
0
0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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