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清理处置供而未用土地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清理处置供而未用土地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清理处置供而未用土地的通知
莆政办〔2013〕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盘活用好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清理处置供而未用土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供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一)为了盘活利用土地,促进项目尽快动工建设,遵循“以用为先”原则,对超过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但企业能够在2013年11月30日前动工建设的,且没有中止建设的,暂不作为闲置土地处置对象,不限制企业贷款的土地抵押登记,不将企业闲置土地信息列入用地诚信档案。
(二)对在2013年11月30日后没有动工建设或动工后中止建设的项目,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的,先行启动闲置土地调查程序,作为清理处置的重点监控对象,暂停办理企业贷款的土地抵押登记,已办理的,不再予以续贷。在企业承诺之后,三个月内动工建设的,方可给予办理。对闲置满一年未满二年的,企业能够在2014年2月28日前动工建设的,暂不予征缴土地闲置费。
(三)对在2014年2月28日以后仍未动工建设的项目,严肃查处。对闲置满一年未满二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企业闲置土地信息列入用地诚信档案,不予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处置中的认定
(一)关于动工认定中的有关问题
1.关于“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认定问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具体动工开发日期的,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计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实际交地之日起一年开始计算。
2.关于“已动工建设”的认定问题。凡用地单位经批准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已实际进驻施工现场,进行开挖基坑或打入桩基或地基施工等基础施工,且没有中止建设的,可认定为“已动工建设”。
3.关于“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的认定问题。“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用于该宗地地上建筑物以及基础配套设施等建设的资金总额。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关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的认定问题
“政府”是指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是指有权作出相关批准决定的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行为”是指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已作出的相关规定、决定、通知、会议纪要等行政行为。对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真审核把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报告市政府。没有证明材料的,按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政策处置。
1.因县(区)人民政府拆迁等原因未按时交地,相关政府已出具证明并经审查认可的。
2.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后,因规划调整、道路拓改、旧城改造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直有关部门已明确暂停用地单位土地开发,相关政府或部门已出具证明并经审查认可的。
3.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已在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上,就土地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如主干道路修建、给排水主网、供配电主线、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作出过约定,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兑现,而靠土地使用者自身努力实际无法独立完成,相关政府或部门已出具证明并经审查认可的。
4.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查封后已满一年且一直未解冻的。
三、妥善处理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
对因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直有关部门在出让土地中提供证明材料或作出的承诺,而无法落实到位的,造成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建设,应由出具证明材料的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到位,否则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一)因政府交付土地时间延迟造成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时间,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其他条件不变。一年内不能交付的,可采取有偿收回等方式处置。
(二)因规划调整造成的,部分能开发且企业愿意继续开发的,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限期动工;不能开发的部分,可采取有偿收回等方式处置。
(三)因政府承诺配套设施未到位,造成企业无法动工建设的,政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配套,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无法完成配套或企业不愿继续开发的,可采取有偿收回等方式处置。
(四)因政府供地时地下权利、宗地边界不清等,造成企业无法动工建设,一年内可以解决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无法解决或企业不愿继续开发的,可采取有偿收回等方式处置。
四、进一步提升服务和监管水平
(一)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在一年内及时为企业办理施工前的相关手续,并对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投资、税收等进行全程监管。
(二)在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给企业提供相应服务。在查处闲置土地时,工商部门应提供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抵押机构、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关抵押贷款信息。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辖区供而未用土地要全部列出清单,并发布公告,接受企业主动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一并列入清单。国土资源、规划、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列入清单的企业要提供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及时办理施工前的相关手续。采取“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逐一落实,清单剔除”的办法直至供而未用土地清理完毕。市监察局要加强跟踪督查督办,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对在2013年7月31日前供而未用土地按本通知相关规定处置。仙游县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将清理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莆田市供而未用土地调查摸底情况一览表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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