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泉政文〔2015〕34号
颁布日期:2015-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文〔201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切实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抓源头、抓水厂、抓管道,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实现从源头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整治,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到2018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快实施自来水厂工艺技改、供水管网改造,每年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50公里以上(详见附件:泉州市供水管网新建改造三年计划),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提高饮用水水质,水质合格率达95%以上。到2020年,饮用水水源达标率、水质合格率进一步提高,中心市区及其他县(市、区)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至17%。(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住建局、市政公用局、卫计委、国资委)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和改造计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部署和安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进一步实施“十二五”规划项目的同时,着手编制“十三五”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规划、给水专项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规划等,明确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对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抓紧编制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改造计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环保局、市政公用局、水利局、国资委)

(二)加强全市水资源的宏观调控管理

1.实行水资源“四统一”管理。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对全市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监控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水资源的宏观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2.加快水源工程建设步伐。全面启动以七库连通工程为龙头的区域水网建设,加快推进金门供水工程、晋江市湖库连通工程、金鸡至第三水厂输水工程、晋江市引水第二通道等引调水工程,以及白濑、彭村、八峰、双溪、福潭、龙虎桥等水源工程建设,逐步实现闽江流域、晋江流域、洛阳江流域的互联互通、相互调剂,形成“南部调配、东西互济”的河库水系连通总体格局,切实提高我市水资源调配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水利局)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到2018年,全面清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力争全面迁出,完成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截污及垃圾治理、水土保持、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畜禽养殖整治(含散养)等工作;全面开展水源保护区周边及小流域整治、水源涵养林林分改造和生态修复,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加强山美水库水环境生态保护,开展底泥清淤、工业污染源、规范化畜禽养殖、城镇生活污水、城镇径流、分散式畜禽养殖、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固体废弃物、农业面源污染、农田区径流污染等流域污染综合防治,到2017年山美水库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总氮达到III类,其他水质指标达到II类,主要入库河流桃溪和湖洋溪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惠女水库、泗州水库、菱溪陈田水库等水质富营养化的水源地,属地政府要制定整改方案,逐步改善水质状况。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能。重点加强流域两岸工业企业排污监管,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保护区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中心市区要加强市区备用水源即桃源水库的保护建设。桃源水库备用水源输水二期工程须与北峰—丰州组团滞洪区同步建设,在输水二期工程通水前,做好过渡输水通道南安市丰州镇西华村主引水渠道的清淤整治和保护管理工作,防治水质污染,保障中心市区应急供水。各县(市、区)政府要建设应急和备用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加强应急和备用水源的保护。泉港、石狮、晋江、惠安等地要在2016年前完成应急和备用水源建设,其他县(市、区)要争取在2018年前完成应急和备用水源建设,以实现市县两级应急和备用水源保障体系。对于暂不具备双水源的地区,应当通过区域联网供水等措施提高供水安全保障。对水源保护区内受损的地理界标、警示标示及护栏围网等隔离设施修复完善。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工矿企业和水电站,避免对下游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和取水条件造成影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局、经信委、市政公用局、住建局)

(四)提高安全预警监测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水源突发污染风险分析、水源保障和城市供水应急能力评估,制定供水应急能力建设计划。2015年5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要完成水源污染和隐患情况调查,督促项目业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起,泉州中心市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实行一旬一测,县城饮用水源地一月一测,乡镇及农村饮用水源地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2016年底前,中心市区所有水厂及其他县(市、区)规模5万吨/日以上水厂要全面建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实现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监控和安防电子监控。到2018年,所有县(市、区)实现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监控和安防电子监控。建立水质预警预报制度及统一的流域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中心市区及其他县(市、区)的水厂均要建设取水口远程闸门自动控制系统和取水计量设施,并将闸控系统、取水信息及用水户实时用水信息分别接入市、县水资源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取用水信息共享和水资源应急调度,提高安全预警监测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国资委、环保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

(五)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南、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水源保障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水源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要制定从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线等各环节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质储备和应急装备配置,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环保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环保、经信委、水利、市政公用(供水)、卫计委、国资委、公安、电力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理、水源应急调度、水厂应急处理、供水应急输送、应急物资调拨调度、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水源污染事故对供水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采取供水应急处理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水利局、市政公用局、卫计委、国资委、公安局、泉州供电公司)

(六)推动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建立既能实现政府有效管控、又能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城市供水投融资机制。通过培育,做大做强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晋江自来水公司等供水企业。鼓励有实力、有技术的城市供水企业打破行政区划,通过兼并重组、收购、股权合作等模式整合现有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企业,实现综合性、集团化经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技术管控综合实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国资委、财政局)

(七)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在确保管网运行和水量水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相邻区域可探索跨行政区划联网供水,提高供水应急调度保障能力。利用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企业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推动供水管网向周边乡镇和农村延伸,提高乡村集中供水普及率,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局、水利局、国资委)

(八)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改造不能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和水质安全保障性差的落后净水工艺。自来水厂改造项目要根据源水情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大力推广应用膜处理、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等先进技术,提高供水企业生产水平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能力;有条件的城市要在住宅小区、学校等终端推广集中膜处理技术,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质。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老旧供水管网和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镀锌管等落后管材以及漏损严重的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管网改造项目要采用优质的管材和配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及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对于长期供水管网压力不足的区域,要对供水管网的压力承受水平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更新改造或建设区域增压设施。要定期开展管网维护,各地供水企业的泵房、泵站、水厂等重要设施用电要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实现双回路供电,暂不具备双回路供电的,要配套建设备用发电机组,保障供水生产不间断进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政公用局、财政局)

(九)转变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模式。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饮用水末端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建管合一”模式的试点,即实行开发商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交由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维护的模式,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现有二次供水设施要逐步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5年5月底前组织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经改造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所增加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局、物价局、国资委、卫计委)

(十)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在加快建设水源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同时,要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的方针,消除水龙头上的浪费,营造爱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展非传统水源利用工作,加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雨水利用等工作力度,提高水的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到2020年,全市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5%以上;要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到2018年,泉州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到2020年,石狮、晋江、永春等城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县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政公用局、水利局、经信委)

(十一)强化供水企业管理和服务。城市供水企业要切实保障供水安全,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提升服务质量,逐步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转变服务态度,强化办事公开,建立供水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程序、时限,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到2020年,要逐步建立供水管网数字化管理系统,通过计量管理、管网管理、用水管理等措施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要提高水质检测能力,2016年上半年前中心市区水质106项检测项目要通过质量认证,2020年底前供水能力在10万吨/日以上的县(市、区)达到42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从2015年起开始,建立水质公告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局、国资委)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自来水水价要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净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调整到位,并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完善水价调整机制,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认定的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要启动水价调整。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或在调价周期内财政、物价、市政公用、国资委等部门确认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低于合理水平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特许经营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的调整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物价局、财政局、国资委、市政公用局、水利局)

(二)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在积极争取国家、省补助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的城乡统筹项目,经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受益的农村饮水不安全的人口补助标准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将配套供水管网纳入道路项目总投资,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绿化、环卫、消防等市政公共用水,以及政府政策性减免水费的,应当装表计量或按相关标准测算水量,当地政府应给予供水企业相应补偿。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跨区域的城市供水企业在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允许供水企业将自来水水费的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用于配套的净水厂及供水管网的建设,净水厂、供水管网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担保。鼓励供水企业发债融资,并积极对接项目收益票据、永续债等创新债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贷款和发债信用不足的,各地政府要采取增信措施或给予贴息贷款、融资费用补贴等支持。促进供水企业与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自来水水费收益权信托或理财产品创新,提升融资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国资委、金融局、银监局、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

(三)落实用地、税收优惠政策。对供水设施项目用地,当地政府要以净地划拨的方式交付供水企业使用。供水企业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

(四)完善政策法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节水、供水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确保供水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市政公用局、卫计委、环保局、法制办)

(五)落实责任和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实行各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并报市市政公用局。要合理确定水价,建立财政补偿的保障机制,确保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要理顺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国资、水利等部门负责对其管辖的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管,建立会商制度,合力解决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市政公用局汇总后,向省、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局、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卫计委、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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