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 文号:厦财企〔2009〕62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9〕62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经贸局:
现将《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和《关于做好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资源〔2007〕633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节能降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排放,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改变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发展局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批、资金核拨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并与市经济发展局共同审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
市经济发展局依据本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节能工作重点,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建议、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跟踪、监督、验收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重点包括:
(一)节能降耗。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淘汰落后高耗能、高污染设备项目;
(二)环保产业。重点支持工业污染源防治、清洁生产等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废渣、废水(液)、废气、污泥综合利用和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及无害化处理项目;
(四)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水煤浆、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和氢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广阔、推介价值较高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获得国家、省资金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减排项目;
(七)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如宣传培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能源监测、审计、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审、循环经济与节能项目示范性评估等相关工作。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重点节能项目、重点企业的治理项目,以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示范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补助形式及标准如下:
(一)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类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节能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以节能量每吨标煤奖励250元;淘汰落后高耗能、高污染设备的项目,根据淘汰规模给予补助;其余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或二年贷款贴息。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类项目,按上级规定比例配套;
(三)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类项目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的,除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类项目情形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扶持。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严格遵守循环经济和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循环经济和节能政策、措施;
(四)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并经营一年以上。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二)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改造条件具备,项目配套资金基本落实,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的效果。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当年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申报通知要求,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及专项资金申请表(含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4、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算及建设进度初步安排等;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
7、实行按吨标煤、或者淘汰规模补助和申请验收余款的,还需提供项目竣工结算、验收等相关材料;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市经发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三)市经发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经综合平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补助资金拨到项目单位,对属于本暂行办法第五条(一)至(六)类项目,除按吨标煤、或者淘汰规模补助的于项目完成后一次性申请拨付,其余项目按70%预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作专项应付款处理,项目竣工决算后形成资产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项目,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按现行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底前向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承办单位要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在项目竣工后,应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验收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客观评价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采取同通报批评、终止拨付专项资金或以及追回已拨付经取得的专项资金等措施,并在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财政支持项目,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挪用或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项目验收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厦门市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全称
(盖章)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行业类别
注册资金
从业人数
上一年度总产值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传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编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
目
背
景
项
目
概
况
项
目
概
况
项
目
成
效
循环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支持金额
人民币(大写):百十万千百十元整
经发局
意见
(盖章)年月日
财政局
意见
(盖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名称或案例名称。
2、“项目类别”——含循环经济的各个方面: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等方面。
3、“项目背景”——项目的来源、项目实施前的情况,实施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4、“项目概况”——项目的简要介绍。项目的基本原理、流程分析、技术措施,项目的投入,项目的运行成本或维护成本等。
5、“项目成效”——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发展前景等。
6、“循环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补助、贴息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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