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发〔2010〕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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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白银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印发,请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白银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
体系建设计划
随着国家污染物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决定的出台,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已从一项环保基础性工作,上升为国家污染物减排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精神,做好我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计划: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各县、区环保局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环保局负责监测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厅确定。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三、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企业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性监测工作,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每月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企业每月初向市、县(区)环保局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企业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
四、各县、区环保局对排污企业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企业。
市环保局要实施检查监督,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企业,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保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市环保局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五、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企业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环保厅、市环保局联网。
六、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保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对比监测频次每季不少于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七、市、县(区)环保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要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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