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接受外来从业人员子女入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接受外来从业人员子女入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接受外来从业人员子女入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接受外来从业人员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接受外来从业人员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为保障我市外来(进城)从业人员子女(以下统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入学条件
(一)金昌市户籍的随迁子女入学需“三证”齐全。即身份户籍证明(家长身份证和户口本、学生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无本城区房产证者,提供由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居住证》以及租期1年以上的租住合同)、在本地的营业证明或务工证明(有1年以上由人社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劳动合同,或申请人为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二)金昌市以外户籍的随迁子女申请入学,除具备“三证”外,还需由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监护协议书。监护期间,若发生学生中途流失、校外(家庭)教育缺失、义务教育保障不力等情形者,由学生家长承担相应责任。
(三)非起始年级随迁子女除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同时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及转学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凡具备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按如下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一)提出申请。随迁子女家长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就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金昌市外来从业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附件1),由学校严格审查资格,并按隶属关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7年级新生还需参加招生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委托学校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
(二)审批入学。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审批随迁子女入学申请,对义务教育保障条件齐备的学生,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到相应学校入学。若居住地就近的学校无力接收,可视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原则上学期中间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三)档案管理。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的学校,对所接收的学生登记注册,建立学籍档案,将入学申请表存入档案。并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对随迁子女就学情况进行核实,填写《金昌市外来从业人员子女入学登记表》(附件2),按隶属关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县(区)教育局、金川公司总校要将相关资料汇总后统一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输入地政府要承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责任,将随迁子女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二)由市、县(区)教育局、金川公司总校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就学的有关学校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不得无故拒收,不得收取义务教育保障政策规定之外任何形式的择校费或赞助费。接收随迁子女入学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对于在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实行随迁子女入学“首报责任制”,学校在收到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入学申请后,必须及时将相关资料按隶属关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学学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随迁子女的入学申请。
(四)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在教育教学上要做到随迁子女与城市(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将随迁子女单独编班。学校要加强与随迁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随迁子女就学情况列入每学期开学检查工作内容,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拒收、歧视或赶撵学习基础较差随迁子女的教师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六)本意见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在确保随迁子女在市、县(区)顺利就学的前提下,由市、县(区)教育局及金川公司总校视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七)随迁子女适龄幼儿入园参照本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八)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金昌市外来从业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
2.金昌市外来从业人员子女入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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