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的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的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的意见
为进一步拓宽税源监控领域,强化税收管理,建立健康、规范、和谐的经济税收秩序,促进我市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
社会综合治税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控管的创新性工作,是依法、依靠政府及各部门对税收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实现信息管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步增长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市各级税务部门不断依法强化征管,堵漏增收,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少数企业和个人采取各种手段偷逃税收,部分行业、税种尤其是一些地方零散税源难以有效控管,同时由于社会涉税信息不畅,税务部门征管手段不适应征管现状,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提高,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组织和参与综合治税,对于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保障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聚财增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二、社会综合治税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促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为目标,建立完善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创新征管方式和手段,夯实税收管理基础,坚持部门联动,整体推进,健全综合治税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实现制度管人、信息共享、公平税负、齐抓共管、依法治税,全面提高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综合治税工作,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税务主管、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转变;税收征管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向社会各界共同治税转变,切实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确保财源基础不断扩大,财源增长点持续增加,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撑。
三、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建立健全综合治税体系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构建完善的涉税资源数据库,规范涉税信息交换格式和标准,逐步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供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招商引资和项目推介、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建设(技术改造备案)项目立项、投资抵免立项的审批登记信息及年检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收费标准等信息;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信息;小水电价定价情况;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单及相关信息。教育部门:提供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校办企业的登记审批信息;所属学校年度财务收支数据信息;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等涉税信息。科技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双密企业)、软件企业资格认定及技术合同审核,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等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年度重点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技术改造项目预计新增效益报告表等涉税信息;工业园区新上项目建设及园区内企业经营情况。公、检、法部门: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以及华侨、港澳台人员暂住手续的在酒就业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居民等情况的信息,车管所接受各驾培学校为学员报名驾驶的信息,车船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暂住人口居住、房屋租赁情况、涉税案件信息、税务机关移送案件反馈信息及个体户、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涉税信息;案件涉税信息。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信息;社会团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行政区域划分信息;福利彩票销售信息;残疾人登记和证件发放信息;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信息。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登记批准信息。财政部门:提供行政事业收费的相关信息;政府采购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包括专项维修)专项资金拨付信息;归口项目资金的拨付及项目结算信息;会计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兼并、转让、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破产等涉税信息;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结算信息;财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等。人社、编办部门: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底册(主要是指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和年度检验情况)、行政机关名单、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核定名单等涉税信息;《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外籍及港、澳、台人员本地就业证发放情况、技能培训单位登记信息,各单位社保费基数及申报情况,服务型企业、劳服企业和劳务派遣型企业年检情况;医保刷卡等涉税数据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出让、转让相关信息;提供土地使用证登记、发放相关信息;提供土地使用证、采矿权设置、资源开采的审批情况。建设、房管、规划部门:提供工程项目招标、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外来建筑企业等信息;已批准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投资计划、工程预(决)算等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等信息;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格的调整变化情况;经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重点工程)施工合同;城市规划、立项审批等情况;市政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关信息资料;市政施工计划等有关信息。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当年公路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包括县(市、区)、乡(镇)道路、场站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成立、注销、变更情况和营运车辆增减变化情况,以及年审情况等涉税信息;批准设立、开办的出租车公司相关信息;提供车辆核载质量、整备质量等相关信息。铁路部门:提供承运经营者铁路货运信息。流域机构和水务部门:提供河场采沙审批许可信息;水利建设项目批文情况及项目招投标情况;水利建设工程及投资计划信息。农业部门:提供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情况;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情况;种子播种面积等情况。商务部门:提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新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项目等信息;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信息;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出口统计等涉税信息;典当行业、拍卖行业许可证的发放信息、酒类经营备案登记信息以及牲畜屠宰管理的有关信息。文化出版部门:提供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信息;举办各种营业性演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化艺术文化演出活动及演艺人员情况等涉税信息。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等情况,卫生许可证办理情况。审计部门:提供审计发现的涉税问题,以及对此做出的审计决定和建议等情况。统计部门: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及构成情况,工业生产情况,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批发零售贸易业情况,财政收支情况,存贷款情况,物价情况,人民生活日常劳动工资情况,相关地区比较情况等涉税信息。粮食部门:提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名单和其他粮食企业名单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变更、改制信息。旅游部门:提供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旅游景点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农机部门:提供落户、挂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各类农业机构的数量、类型、品牌、型号、车号、装重量、权属等涉税明细资料。税务部门:国税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所有管户增值税、消费税入库数额信息,发票代开及税收定额核定情况;地税部门向国税部门提供税源管理所需涉税信息,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税,互相代征税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月月末或下月月初10日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年检结束后20日内提供年检信息;提供股权转让相关信息;纳税人因解散而办理注销登记等其他情形之一的,税务部门应凭工商部门的注销手续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册登记、变更、年检等信息,税控器具运行质量监测信息。海关部门:应及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上报海关总署,以便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反馈地方税务部门,并积极帮助税务部门鉴别和核对出口退税报关单。供电部门:提供执行大工业电价类别的用户信息;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类别的用户信息;执行商业用电电价类别的用户信息;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类别以及月用电超过500度的用户。石油石化单位:提供成品油经营方面的有关信息。盐业部门:提供盐业经营方面的有关信息。烟草专卖机构:提供烟草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烟草经营者经营销售信息。金融、保险机构:提供相关纳税人的存款资料等情况;人民银行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相关纳税人的开户情况;保险机构提供各类理赔信息及涉税相关数据信息。其它相关部门和纳税人应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对涉税信息进行汇集分析、提炼加工、交叉稽核、分析处理、综合利用,不断提高信息管税水平。各部门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只作为财政、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等参考信息,不得作为强制纳税或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以进行任何损害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
四、加大征管力度,规范委托代征代扣代缴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方便纳税和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对下列零星分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支持和协助,并按规定代征代扣税款。(1)拥有并使用车辆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交通等部门在年检时代征;(2)从事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交通、建设、公路管理部门或税务师事务所代征;(3)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在确认发证时代征;(4)水利施工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款时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水利部门代征;(5)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6)房屋租赁、家庭装修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代征;(7)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单位房屋装修装饰业务的外地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建设部门代征;(8)各集贸市场内的零散税收和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款商场的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9)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代征。
实行委托代征时,税务机关要按规定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代征税款时必须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开具完税票证,同时要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税护税机制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单位要在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采取联合办公等多种手段,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共同抓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共同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发改部门要配合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做好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未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应税收费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财政票据,禁止以财政监制的结算票据代替收费收据使用。同时还应为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税收委托代征手续费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提供保障;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管理,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并逐步扩大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行业和范围,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推广税控装置;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纳税凭证,否则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使用权、产权的过户手续;房屋、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得为扣押、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审计部门应将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社团组织应缴税款是否依法完税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对发现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造成偷逃税款的问题,依法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抄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因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导致税收流失的,应向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传递该单位违规信息,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财政、税务机关;财政、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与财政、税务部门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建立常态化的联席协作机制,加大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依据财政、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欠缴税款情况,督促其在出境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阻止其出境;银行业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配合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工作;法院在宣布企业破产后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进行债权申报,对税务机关依法提请的强制执行申请,应积极实施;国土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手续时,凭财政、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发放的相关纳税通知书,待转让、受让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后,方可办理出(转)让手续;海关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进行反避税情报交换工作中的信息比对以及有关政策业务沟通;工商部门在办理纳税人工商登记注销时,协助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时,应审核相关完税证明。各机关、单位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即没有财政或税务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检举举报后,税务机关要及时予以查实,依法处理。财政、税务机关对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应当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并对检举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一)建立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指导全市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各种资料信息,研究处理与综合治税有关的重要问题,审议审定重大工作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举措和办法,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信息传递的手段和方式。
(二)靠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是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者,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有关各方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并对各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各级税务机关作为税收业务主管部门,要为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宣传和业务支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作为社会综合治税的主体,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具体抓好社会综合治税的落实,指定一名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员负责与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联系、协调和沟通,确保综合治税工作持续、健康运行。
(三)净化税收环境。要广泛借助各大网络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税法,既要大力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典型宣传,又要加强对典型偷漏税案件的曝光,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治理,各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配合办理;政法、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针对清缴欠税、税源监控等涉税信息,定期进行沟通交流,联合执法,切实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惩治力度,清查处理一批不办税务登记户、钉子户和恶意欠税户,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税、抗税、恶意欠税等违法行为和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完善奖惩机制。要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绩效评估体系,具体由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评估对象为已明确职责的部门,绩效评估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底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相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及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和财政、税务机关利用社会综合治税成果的情况。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履职规范、绩效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社会综合治税组织机构不健全、重视不够、措施乏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和不按规定期限、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以及受托单位未按规定代征税款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以上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