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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的通告
东府〔2013〕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国IV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柴油。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的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提货单的油品品名应统一采用“标号+柴油+(IV)”字样标识,并于2014年1月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三、国IV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IV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经信、公安、财政、环保、交通、物价、安监、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IV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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