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联系电话:8228358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4日

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资源,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有效提升公共交通组织能力,方便广大市民利用公交出行,在我市土地出让阶段,建立将公交站场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的配建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商业或居住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交站场,是指公交枢纽站(多条路线共用的首末站,用于市民换乘及公交车停放)、公交首末站(用于公交车始发或终到)、公交车中途站、出租车候客点及公共自行车租借点(其中公共自行车租借点按50%计算入公交站场面积)。

第四条公交站场应达到地面水泥硬底化,通水、通电、通信(含光纤),有候车设施、人车分隔的基本建设要求。

配建的公交枢纽站和首末站,应严格遵循“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原则,应配套建设站务用房,包括管理调度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如条件允许应配备食堂。

第五条每年4月底前,各区国土部门将当年度区、镇(街道)两级拟出让土地计划(含“三旧”改造项目)提供给属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保密需要的特殊用地供应计划除外)。出让计划应包括土地基本情况(地块位置、面积、用地性质等)及拟出让时间。计划外出让地块则由区土地储备机构采用逐宗提交方式提供。

第六条当具体的宗地实施出让时,由各区规划部门向属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公交站场配建意见,属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函确认公交站场配建意见,包括站场类型、功能、面积、设施等,同时抄送区国土部门,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财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专项研究经费,由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拟出让土地计划,重点对商住、商服、工业、学校、医院、公园及公共广场等宗地,结合周边条件,如人口结构、产业结构、出行方式、周边交通组织及公交资源配置等情况进行研究。

第七条各区规划部门对拟出让土地公交站场配建意见无异议的,应将配建意见落实到地块的《规划条件》中;如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一致。

第八条各区国土部门收到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后,须将公交站场配建意见列入该宗地《土地出让合同》。

第九条配建公交站场须与出让宗地的主体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在一期开发项目中完成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且作为第一期开发项目规划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配建公交站场由土地开发单位统一设计、建设。土地开发单位通过划拨或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要按照规划要求出资配建站场。土地开发单位在获得土地开发权后,配建公交站场建设方案须经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建设。配建公交站场属公交枢纽站或首末站的,应由开发单位向区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规模较大,组织难度较大、功能布局较重要的公交站场,必要时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会加强论证。

配建公交站场宜设置在宗地用地红线范围内,结合宗地商业开发、绿化率等要求,充分利用土地;公交站场外观、设计风格应与宗地主体建筑风格一致;邻近轨道交通站点的配建公交站场,宜与轨道交通零距离换乘。

第十一条配建公交站场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单项竣工验收,并向区住建部门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竣工工程备案证。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配建的公交站场属于区或镇(街道)的市政设施,由区或镇(街道)负责维护、保洁;区交通主管部门统筹站场冠名及站场使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迁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财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公交线路经营单位进行督查。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国土规划、住建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就本办法执行实施情况对各区进行督查,督查报告上报市政府。第十四条如拟出让土地的公交站场配建涉及跨区协调或区内无法协调一致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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