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5年-2009年)的决定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文号:黔府发〔2010〕20号
颁布日期:2010-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5年-2009年)的决定

黔府发〔2010〕2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2005年至2009年期间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对现行有效的2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3)。

附件:

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1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3.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2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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