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府发〔2012〕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安顺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安市发〔2010〕33号)和《安顺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1〕12号),为实现到2020年我市基本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各类教育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向教育现代化目标迈进,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全省人力资源强市行列的目标,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教育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

积极促进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举办民办幼儿园50所(其中18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15所。西秀区3所,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各2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各1所);全市力争举办100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3所以上;支持市一中、市二中、市民中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积极鼓励和支持引资在我市举办民办高校,并提供优质服务。

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一)完善公共财政奖励和扶持政策。

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民办教育,设立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拨专款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及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统筹安排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教育资金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从2012年起,市人民政府将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同时,应向辖区内有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生均教育经费,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中职学生资助等项目,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对移民、扶贫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相关培训任务可委托给有条件的民办学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并按规定拨付相应的培训经费。

(二)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用地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学校用地,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按照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但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愿意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优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有土地收支两条线原则先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纯收益部分政府可优先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建设的项目,该项目建设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房屋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房地产投资兴办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受让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

民办学校的供电、供水、供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国家指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民办学校捐赠的用于公益性的财物,其捐赠支出按现行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民办学校接受捐赠的税收优惠按有关规定办理。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校办企业、后勤服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收政策。

(三)创建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体制。

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引进和扩大资金来源。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金融机构应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

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四)合理确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五)建立社会资本投入和取得合理回报机制。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领域进行办学模式探索和实践。

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允许出资人逐步收回办学成本,从办学结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出资人可按法律规定获得相应部分。

(六)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的保障机制。

鼓励高校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公办高校可发挥其师资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支持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允许公办高校和中职学校的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民办学校兼课或兼职。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改由民办学校按所在地公办教师的标准缴纳。其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回原学校享受同类退休教师待遇。

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民办学校教职工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由政府人事部门实行了人事代理并完善了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学校聘用人员,由所在学校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其人事档案管理费给予适当优惠。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纳入全市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条件同等。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及教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凡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机构)的教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足额发放。其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教师,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与同类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1)任教的民办学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民办学校自行招聘报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并建立了人事档案,逐年考核合格;(3)在该县(市、区、特区)内的民办学校任教连续达到20年、累计达到25年及以上;(4)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5)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

(七)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

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八)支持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规模。

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高等院校招生列入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允许民办中小学跨片区招生,允许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九)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鼓励和支持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教育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合作办学,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进行合作办学。在办学体制改革中要明晰产权,理顺办学关系,经学校同意,自愿分流到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身份不变,退休后回原学校享受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

三、依法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管理

(一)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督促指导。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和完善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体系。要坚持民办教育年审制度,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机构),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经费使用的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政府专项补助或奖励民办学校的资金,须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按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执行程序,推进监事制度和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团组织团结学生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要建立和完善体现学校特色的章程和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齐配足配强各科教师,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确保教学时间,积极开展教研活动,突出办学特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坚持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按办学审批权限报经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方能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诈和误导学生及其家长。未经审核同意,新闻媒体不得登载或者播出,学校不得散发和张贴。

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民办教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建立由教育、国土、物价、财政、税务、民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依规及时查处侵害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师、校长和举办者权益、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各地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义、先进典型和成就,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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