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4〕6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印发)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4〕16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工业发展的新形势,帮助企业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切实发展壮大实体经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安顺工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缓解工业企业融资压力
1、相应安排一定比例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配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行业融资压力大的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要给予贷款利率优惠。企业宗地贷款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如该宗地面积大,经国土资源等部门同意,可先办理土地分宗登记,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对市场疲软、价格倒挂、生产经营困难,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警戒线内的工业企业,金融机构采取收旧还新、展期、分期还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简单采取收压贷款规模、调低授信等级等行为。(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安顺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安顺监管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制定支持工业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定向工具、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融资和银行承兑、委托贷款等表外融资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申办财务公司。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辖区内有发展潜力的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利用好安顺富海高技术服务业和安顺先进装备制造业两支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安顺投资有限公司、人民银行安顺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安顺监管分局)
4、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0万元口径,下同)实行“一贴一补”政策,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增长比例超过当年属地地方税收增长速度且在2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联合核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属地政府(指企业注册登记地政府,下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给予一定的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对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实行“二次抵押登记、一次授信循环使用”贷款服务,解决“短贷长用”问题。(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安顺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安顺监管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6、对微型工业企业继续实施“3个15万元”政策,试行微型工业企业“打包担保”,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微型工业企业给予担保费率降低10%—20%的优惠。(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安顺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安顺监管分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7、制定小微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补偿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安顺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安顺监管分局)
8、构筑企业、银行、政府“铁三角”,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政银企对接会。(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安顺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安顺监管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9、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收储工业用地获得土地出让及开发收益权,所得收益设立安顺市工业发展基金,对重点行业融资压力大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政策,对通过参加国家级会展实现本市工业品销售倍增并提升全国市场占有率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促销奖励,对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市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设备投资、规模扩张、产业链延伸等固定资产投资类发展前景良好的重点工业项目采取一定的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扶持。积极通过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转让经营权、股权质押、参与证券市场筹资等方式筹资,扩大发展规模;通过订单保证等形式,创新合作方式,引进配套企业入驻建设。(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市工业投资公司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0、充分发挥我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窗口平台,服务企业的效能。鼓励工业企业建立互助基金,形成担保保证金集合,灵活放大贷款额度。完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窗口平台股权融资、上市服务、融资租赁、发行基金、P2P短期资金拆借等金融融资通道,拓宽我市工业企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安顺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安顺监管分局)
二、减轻工业企业税费负担
11、2014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工业企业税收目录清单和税收优惠目录清单,严禁向企业重复征税、征过头税、提前征税。每年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注明其中涉企的收费项目,保留的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凡未列入目录而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征收的,企业可拒绝缴纳。消防、人防、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不得强制工业企业使用指定设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安顺供电局、市消防支队、市供水总公司)
12、工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3、允许煤炭企业等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首期缴纳20%,余款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1年内一次性缴清;余款在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可在2年内分期等额缴清;余款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可在3年内分期等额缴清;余款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可在5年内分期等额缴清;余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在10年内分期等额缴清。经工商部门登记并在我市开采的煤炭企业,其环境治理保证金按企业整体计缴,不按企业拥有的矿井个数计缴。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后,同步取消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大工业项目对新招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在完成规定培训课时等要求,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企业一定培训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15、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保障工业企业用地供给
16、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需求,年度用地计划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对工业园区用地申请报件,开通必要的“绿色通道”、“应保尽保”,优先保证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重点保证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上报省采取“点供”。(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7、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纳,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用地申报可参照批次用地方式依法报批。(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8、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实行长期租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给方式,加快办理产业园区用地手续,减轻工业企业用地资金压力。(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9、对“退二进三”搬迁入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原工业用地实行统一收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安顺投资有限公司、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储开发,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25%建立市工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工业建设发展。(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安顺投资有限公司、市工业投资公司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工业企业配套设施
20、加快产业园区供水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民用航空产业基地、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秀产业园区、普定循环经济工业基地等园区在企业入驻前要建成供水管网并供水,其他园区要保障入驻企业用水需求。对产业园区外的重点工业企业供水保障逐一排查,制定具体供水保障方案。2015年底前,基本解决全市产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用水保障问题。(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供水总公司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1、进一步完善全市产业园区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园区供电能力,保障园区内工业企业用电。2014年内建设6个服务产业园区用电输变电项目,其中:确保110千伏小寨变、110千伏甘河输变、110千伏青鱼变二期3个项目投入运营。同时,各产业园区要按照已获批的供电专项规划加快组织实施,2015年底前,建成覆盖所有产业园区的坚强电网。(牵头单位:安顺供电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2、加快推进路网规划内,产业园区连接高速公路、铁路、城镇的通道网络建设。加快安紫高速公路建设,实现紫云猫营工业园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优先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在路网规划内必经道路的提级改造。2015年底前,镇宁轻工产业园区、安顺红星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关岭工业园区、紫云工业园区实现公交车连通。(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3、2015年底前,全市已建产业园区实现通信全覆盖,并具备宽带接入能力。(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中国移动安顺分公司、中国联通安顺分公司)
五、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
24、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安顺市工业企业税收增量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发〔2013〕29号),支持企业加大技改和创新力度,实现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5、对当年投产新增达到2000万元统计规模的工业企业,且企业法人不是原有已注销后新注册的,属地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6、各县区200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在2013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户,市级按照5万元/户标准给予县区政府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7、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且进入安顺市工业企业税收增量激励实施方案的市重点工业企业,本年度较上年度每增加1度用电量,给予0.1元的电费补贴。一年结算一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安顺供电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帮助工业企业开拓市场
28、每年对全市工业企业产品和市场销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按年度发布工业产品生产和市场销售报告,召开全市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大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9、本市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采购,同等质价条件下,鼓励依法依规选用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对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有原创知识产权的本地产品,全部列入市政府采购目录,并优先推荐列入省政府采购目录,帮助争取列入国家有关目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安顺供电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0、鼓励企业提质创牌,进行品牌营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工业企业,属地政府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给予商标注册费用补贴。微型企业获准商标注册的,属地政府给予注册费用20%的补贴。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属地政府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1、每年组织开展本地产品下乡、到外省市展销等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协调组织区域性联手促销活动。对参加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的贸洽会、博览会等展会,并签订了销售合同(订单)的参展企业,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确认后,对企业参展的展位费给予70%的补助,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2、对我市中小外贸生产、加工企业参加境外(含港、澳、台)展览会、博览会等,对企业参展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70%的资金支持,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列支。(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支持工业企业改制
33、支持市属国有工业企业通过减持国有股、增资扩股、国有产权转让等方式,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
34、市政府驻外机构要强化招商引资、经济协作职能,积极帮助企业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招商引资,将工业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列为安顺市招商引资重点内容。(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5、制定出台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
八、引导工业企业技术升级
36、2014年9月底前,对全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和技术需求进行梳理并建立目录,搭建覆盖全市主要工业企业的技术转移平台,每半年举办1次科技成果嫁接会,解决从技术到产业“最后一公里”问题。制定重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新产品推广方案,在安顺市打造示范工程,进而在全省推广使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37、加强信息化和新医药产业发展工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相关机构加挂大数据产业办公室和新医药产业办公室牌子。积极争取省级大数据产业和新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整合市相关部门资金,适当增加财政投入,用好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新医药产业研发的投入力度。(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电子政务办)
38、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除享受省级奖励政策外,对由工业企业设立,被新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市科技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从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列支。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市科技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工业项目配套建设并投运的污水处理等减排设施项目,市、县两级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1%和2%给予补助,市级补助资金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9、军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专业技术人员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属地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强化工业企业服务管理
40、积极开展各项服务活动。重点围绕企业生产运营、改革推进、新项目建设开展服务,列出问题清单,明确重点扶持项目,建立“绿色通道”,逐个帮助解决。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帮扶活动,要深入基层和企业,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1、加强工业企业入规指导,帮助达到规模要求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应统尽统,确保2014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70户以上。(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2、强化问责力度。对未完成工业生产主要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市政府领导进行约谈。(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
2014年9月底前,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以上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办理要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由市督查督办局对本实施办法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通报。
以上政策措施,从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有政策和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