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4〕5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安顺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7月16日

安顺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28号)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辖区内由烟草、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烟水配套工程,密集烤房(烘烤工场)、烟田机耕道路、烟叶育苗大棚(育苗工场)、农业机械、防雹等项目设施。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的管护遵循“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的管护遵循“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管护资金来源遵循“政府补贴、烟农自筹、设施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护主体、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产权按项目建设主体的不同进行权属划分,即归烟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烟农专业合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所有。

建设主体既是产权主体,同时又是管护主体。

第七条管护范围及内容

(一)烟水配套工程:水源工程、山塘、水池(窖)、提灌站、管网、沟渠、田间灌桩等水利设施。

(二)烤房群(烘烤工场):烤房主体建筑及自控、供热和排湿等设施以及贮烟室、编烟棚、分级室、烟夹、烟框、备用发电机、编烟机、回潮机等设备。

(三)烟田机耕道路:主干路、分支路及所属的桥涵、路沟。

(四)育苗大棚(工场):大棚主体建筑及自控、供电、供热和排湿等设施。

第三章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市级成立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管护办公室设在市烟办,与市烟办合署办公。各县(区)要成立相关机构。

第九条职责

(一)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督促县(区)管护资金落实,监督和检查管护资金使用情况;

2.检查、监督和考核落实全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运行管护执行情况。

(二)各县(区)管护办公室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运行管护方针、政策;

2.依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县(区)项目管护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管护人员职责;

3.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报修项目的维护方案及费用支出进行论证、审批,对项目管护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验收;

4.制订和完善本县(区)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管护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组织实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落实具体项目运行管护责任人;

2.对维修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进度、质量和相关协调工作负责;

3.对管护情况、管护责任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村民(小组)委员会职责:

1.协调、配合、组织、监督当地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及管护工作;针对具体项目制定可行的项目管护办法,落实项目管护人员,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管护办公室备案;

2.负责项目建设、维修的用地协调、质量监督和工期督促;

3.负责管护补贴资金、维修资金申报;

4.组织召开村民大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以水养水”烟水项目和可经营性项目(山塘、烤房、育苗大棚)的费用收取、使用及交纳。

第四章管护资金来源、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按照“政府补贴、烟农自筹和设施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管护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包括四种方式:

(一)建立财政专项管护资金。各产烟县(区)每年从烟叶税收中,按5%左右的比例提取,作为管护专项资金,列入下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二)烟农自筹。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合理确定。

(三)可经营性项目的收益。山塘、烤房、育苗大棚等项目在闲置时的经营和租赁收益,用于项目管护。

(四)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及补贴、补助。

第十一条管护资金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原则。由县(区)财政开设专户储存,实行预算管理。烟叶税收中提取的5%管护资金由县(区)财政直接拨入财政管护专户。

第十二条资金清算、管理由县(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办公室负责。年度资金使用原则不能突破当年资金预算。资金使用纳入政务、村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公示,并接受同级审计。

第十三条管护资金使用范围:

(一)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

(二)提灌工程的电费补贴。

(三)管护责任人劳务补贴。

(四)管护机构的人员工资和日常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管护资金补贴标准:

(一)管护责任人劳务补贴:按管护工程受益土地面积结合管护人员可承担管护面积而定,原则上每个烟水配套项目工程明确一名管护责任人,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贴标准。

(二)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原则上按提灌工程当年实际受益烟地面积分年度补贴,每年每亩土地补贴1–2元。

第十五条管护资金申报拨付流程

(一)管护责任人劳务补贴及提水灌溉电费补贴流程:

由项目产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县(区)管护办公室审批核准后划拨。

(二)自然灾害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拨付流程:

由项目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提交县(区)管护办公室,县(区)管护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水利、烟草、交通等)进行勘察、测量、核实和论证,形成意见后划拨。

第十六条申报补贴资金时间:管护责任人劳务补贴按月申报;提水灌溉电费补贴每年2月份申报;因自然灾害导致损毁,影响到工程正常运行的维修补贴,应及时申报。

第十七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管护机构,有专职管护责任人。

(二)有项目运行管护制度。

(三)有专题维修报告和维修方案。

第十八条烟草部门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配套一定的管护经费。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运行管护工作实行年度工作考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项目长效运行。

第二十条市、县(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办公室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对本区域内项目运行的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对在管护工作中做得好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管护主体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追究责任:

(一)未制定管护措施,管护人员未落实的。

(二)在规定使用年限内的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未及时申报修理,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外借和租赁、私自倒卖设施(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问责:

(一)对省、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

(二)不按要求成立管理机构,并及时足额划拨、匹配管护资金,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工作失职,导致项目因管护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四)监管不力,违规确定项目补贴对象以及虚报项目管护责任人员的。

(五)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六)其它不认真履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管护实施细则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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