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顺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发〔2010〕27号
颁布日期:2010-05-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顺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2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现将《安顺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安顺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主动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促进安顺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汛前地质灾害险情隐患排查的情况,编制《安顺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安顺市2009年地质灾害概况

安顺市位于贵州省中部,全市国土面积9267平方公里,区内断层纵横交错,岩溶发育,地层破碎,是地质灾害易发区,截至今年三月三十日,根据汛前排查全市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695处,受威胁人数79544人(包括学校6所、公路4处、河道2处)。按地质灾害类型分:滑坡259处、崩塌312处、地裂缝90处、地面塌陷32处、泥石流2处。同时,较全的出露地层,又为矿产资源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分布有煤炭、重晶石、炼镁白云石、硅石、方解石、萤石、铅锌、铝土、锑、金、汞、石膏、饰面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等矿产资源。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也给脆弱的地质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地下水流失,山体崩塌、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给地质灾害(隐患)所在地的居民带来了安全隐患。2009年全市发生(发现或加剧)、并纳入规模统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7起,从灾害类型看,滑坡2起、崩塌4起、塌陷1起,未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从诱发因素看均为自然原因所至。全年投入地质灾害治理搬迁资金(含危房改造项目)7427万元,其中:财政补助4860万元、民政补助431万元、自筹及其它来源2136万元。搬迁了3所小学、对73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搬迁和治理,解除地质灾害对2900户16205人的威胁。

二、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

从常年情况看,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每年的主汛期(5~9月份),降雨量约占全年雨量的80%以上(全市年平均降雨量多在1170~1350mm之间)。去冬今春的长期干旱,地质环境已经受到损坏,入汛后若遇强降水,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在总结分析以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空分布和灾害损失程度的基础上,将全市分为平坝-西秀-普定煤矿采空区、镇宁-关岭-紫云暴雨中心区为重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区块。今年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地段是平坝-西秀-普定煤矿采空区、镇宁-关岭-紫云暴雨易发区和平坝、紫云、西秀等县(区)潜在隐患点复活区。

三、2010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段)的预防和治理

(一)、西秀区轿子山、蔡官采矿区和油菜河流域崩塌区

1、宁谷镇下羊场村危岩崩塌隐患治理;

2、龙宫风景区滑坡治理(监测);

3、轿子山、蔡官采矿区崩塌、地裂缝监测与治理;

4、华西办水塘、二桥危岩崩塌监测治理;

5、新场乡三合村滑坡治理搬迁。

(二)、平坝县天龙、乐平、齐伯片区,高峰、羊昌片区。

1、乐平乡唐约村谷掰组滑坡避让搬迁;

2、乐平乡补垅村上补彩组地裂缝监测治理;

3、齐伯乡齐伯村南门口地裂缝监测治理;

4、引子渡电站库区储水引发库区周边地面沉降、滑坡和危岩崩塌监测治理;

5、十字乡云盘村幺英坝组地面塌陷监测治理;

6、羊昌乡穿石村危岩治理和小学搬迁避让(监测)。

(三)、普定县鸡场坡、坪上片区,马场、龙场片区和猴场、补郎、猫洞片区、夜郎湖。

1、鸡场坡乡骂若村刘家寨组崩塌避让搬迁;

2、坪上乡小河村大地组地裂缝避让搬迁;

3、坪上乡小河村岩脚寨组地裂缝避让搬迁;

4、夜郎湖周边危岩崩塌和滑坡监测与治理;

5、城关镇木乃村崩塌治理搬迁。

(四)、镇宁自治县六马、良田、打帮、募役片区、丁旗工矿区。

1、镇宁钡业公司采矿区和生产厂区废渣、废物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监测治理;

2、六马乡纳坡村喜俄组滑坡隐患点避让搬迁;

3、沙子乡桐岜村滑坡隐患点避让搬迁;

4、马厂乡浪荡坝村崩塌避让搬迁;

5、王二河水库储水引发库区周边地面沉降、滑坡和危岩崩塌监测治理;

6、良田乡良田小学搬迁避让。

(五)、关岭自治县沙营、永宁、花江片区和北盘江流域。

1、关岭自治县城青龙山危岩崩塌,危及周围公安局办公楼、看守所及居民宿舍监测治理;

2、光照电站水利工程诱发周边滑坡、崩塌、泥石流监测治理;

3、岗乌镇纳村白石岩村危岩崩塌隐患点避让搬迁;

4、关索镇第三小学危岩治理。

(六)、紫云自治县猫营、板当、坝羊片区和达帮、水塘、宗地片区。

1、猫营镇狗场村拐骂组滑坡避让搬迁;

2、猫营镇狗场村芭蕉寨危岩崩塌监测避让搬迁;

3、松山镇红岩村屯脚组崩塌治理搬迁;

4、宏泰钡业公司达邦矿区和生产厂区废渣、废物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监测治理;

5、大营乡大进村滑坡治理搬迁;

6、打身小、克座片区泥石流治理。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按照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严防死守;加强矿山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和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加强重点区域地灾监测预警工作;进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习,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是人员死伤和经济损失比上年数有所下降。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系统,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组织群测群防,做好监测、预防、预报、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并按照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组四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二)强化管理措施

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2、对辖区内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有计划地进行地质灾害勘察,对危害特别严重的隐患点优先进行治理。

3、认真落实《安顺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制度,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将其用于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勘察及治理工程。

4、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人类活动可能诱发地

质灾害时,必须有相应的预防措施;工程建设时应避免开挖边坡过高、过陡,并及时进行边坡防护。严禁将工程废土、采矿废石、废渣随意堆放。

5、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加强矿山环境治理,认真督促矿山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三)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责任制

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稳定性等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制和落实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治措施,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各地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需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地质灾害报告制度作好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工作。

(四)落实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应急指挥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演习,有条件的乡镇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援救演练,以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协作,保证信息通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防汛救灾部门的协调、沟通与合作,互通情报,确保市、县、镇(乡)、村四级之间信息畅通,达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准确,为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

(六)积极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国土资源与气象部门要继续做好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进一步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分析和集成,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精度,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水平。

五、落实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治工作是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工信、教育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段)监测和预防工作。地质灾害的监测,原则上是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威胁学校、公路、铁路、航道、通讯、水利、水电设施及矿山和城镇建设等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由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业主负责组织监测。

各县(区)、乡(镇)、村和各部门要实行地质灾害监测负责制,逐级签订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责任书,明确监测责任,落实监测对象和监测责任人。

六、监测点的建立与撤除

各监测预防责任人在汛期要增加监测频率并加强灾害体变形破坏过程前兆特征巡查,以便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危险体的变形发展趋势,作出准确的预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经过工程治理或搬迁,已经解除灾害点对人民生命财产威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撤除地质灾害点。

(七)依法惩处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建设单位,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继续开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地质灾害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律和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特别是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公开揭露和批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严肃处理,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师生对地质灾害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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