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文号:毕府发〔2012〕11号
颁布日期:2012-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毕府发〔2012〕11号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要求,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毕节市实际,现就大力扶持全市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微型企业是一种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济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使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可以让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有机会创业和参与发展,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

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强化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企业三年倍增计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

从2012年起,全市每年扶持创办3000户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1.5万人以上(各县区年度目标任务分解附后),孵化一批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鼓励全民创业,对具有创办微型企业意愿、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经创业培训,愿意从事微型企业创业的人员,均可纳入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二)具有毕节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三)无在办企业;

(四)创办的微型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安排5人及以上人员(含创业者)就业,且实际货币投资达10万元。

扶持对象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进行。被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的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结合毕节市的产业和特色经济,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旅游工艺品加工、农副土特食品生产加工,建材、服装、日用品生产加工、广告业、特色种养业、现代物流、旅游观光、家政服务、餐饮业等微型企业。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菜棚、家庭果园、家庭养殖场也可纳入微型企业扶持范畴。支持城镇待业青年、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原退伍军人、农村致富能人、外出打工返乡人员从事微型企业,对进入各县、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孵化园的微型企业优先给予扶持。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向有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扶持的产业适度倾斜,并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微型企业不得列入扶持范围。

三、扶持政策

采取“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即在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及以下税收返还奖励,15万元及以下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一)财政补助政策。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额达到10万元,并经审查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5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按照省、市、县(区)7:1:2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对微型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10000元补助。

(二)税收奖励政策。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县(区)对小型微利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总计不超过15万元。

(三)融资担保政策。符合扶持对象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抵押、动产抵押、注册商标、税收返还为质押或者信用贷款等方式,到当地银行或者担保机构申请

15万元额度及以下的银行贷款支持或担保。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县由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没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县由市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担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出资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微利担保。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积极为扶持对象提供贷款支持。

(四)其它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创办的微型企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支持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商会和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商会和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融资服务等活动,为微型企业排忧解难,增强微型企业发展活力。

四、操作办法

(一)资格审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手续办理,由各级政府负责。扶持对象申请创办微型企业,需要向创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同意推荐材料,创业所在地工商分局进行初审。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扶持对象进行创业培训,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扶持对象到创业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后享受扶持政策。

(二)财政政策补助。通过资格审核并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持营业执照向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财政资本金补助,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额度从财政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中支付。财政资本金补助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不得交由扶持对象自由支配,并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向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15万元额度的贷款申请。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推荐给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

(四)税收奖励。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在次年年初向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税收奖励申请,经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信息公开。各县、区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公示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税收奖励和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情况,并在每年的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五、组织领导

成立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工商、财政、金融办、工能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审计、国税、地税、人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跟踪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毕节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和富民工程来抓,要成立相应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尽快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双评双考双挂钩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内容。由市督办督查局会同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实施意见确定事项进行分解、督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各县、区微型企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表

http://www.bijie.gov.cn/Html/zfwk/153021430_2.html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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