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铜府发〔2014〕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铜仁市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生态环境工作动态,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生态环境信息是指包括环境要素(如水、空气、土壤、动物、植物、土地和自然遗址等)、生物多样性(含转基因生物)的状况和对环境要素可能发生影响的因子(包括行政措施、环境协议、计划等)及用于环境决策的成本、效益和其它基于经济学的分析及假设在内的一切信息,这些信息以文本、图象、录音或数据库的形式表现。
第三条生态环境信息由市政府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屏幕等媒体发布,必要时由政府组织新闻发布会。信息相关单位负责处理信息公布后的反馈和投诉问题,并确保所提供信息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第四条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规范、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生态环境信息发布管理
第五条生态环境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统一发布。市发改委、农委、环保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
市农委:负责提供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情况、沼气池建设和管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提供发改工作职权范围内相关生态环境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水、大气、区域环境噪声质量状况;县城以上及示范小城镇饮用水源地达标率;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区建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信息。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森林覆盖率、森林火灾起数、过火面积、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等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每年年末耕地保护面积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每季度提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情况等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概况等信息。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年度水资源状况,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目标及考核情况;全市城镇供水水质状况,城市污水处理率情况;全市汛情、旱情及水旱灾害情况;全市年度水土流失及保持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对提供生态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保密性、合法性负责。
(一)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二)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四)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需配备专职新闻发言人,并确定一名专职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生态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更新、报送等工作。
第八条生态环境信息按季发布,临时或特殊事件需发布的信息,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及时发布。
各部门提供的信息需经主要领导签字,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信息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市长同意后发布,重特大信息需经市长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已发布的信息如需修改或撤销,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请示市人民政府先行撤销。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生态环境信息资料的综合统计和归档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本单位信息发布日志(包括发布、修改、撤销等)及档案。
第三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一条市保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生态环境信息的定密工作,保证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擅自上网发布涉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密、泄密和不良信息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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