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 文号:遵府发〔201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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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暨第2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4日
遵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外广告的定义及种类
(一)户外广告定义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场地(空间)或车(船)等设施设置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的种类
按照用途,可分为商业性广告和公益性广告两大类;按照设置位置、外观形状及制作材料分类,可分为:钢架广告、高杆广告、灯杆广告、实物造型广告、墙体广告、空飘广告、灯饰广告(如灯箱广告、霓虹灯、LED显示屏广告、电子翻版装置广告等)、布幅广告、门店招牌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中心城区(即: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遵义县)的城市规划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遵义市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是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遵义县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1.负责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2.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及标准;
3.负责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4.负责对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有偿出让的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等工作;
6.负责对各区、县(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中心城区辖区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和新蒲新区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管理,以及经营门店门头牌匾的设置审批;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设置或需要清理的户外广告(包括到期的户外广告等)依法予以处理。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辖区域内乱张贴、乱刻划、乱涂画等野广告(俗称“牛皮癣”)进行巡查,并负责组织清除。
各级工商、规划、公安、宣传、安监、园林、交通、民政、通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不妨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
(二)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
(三)不破坏城市景观,与本地的人文自然环境相协调;
(四)不影响市政、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符合绿色环保要求,使用环保型材料;
(六)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第七条下列区域及建(构)筑物上,依法不得设置高杆广告、钢架广告、墙体广告等商业性户外广告(门店匾牌除外):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和学校的办公区域及围墙;
(二)遵义会议会址周边区域;
(三)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筑控制带;
(四)临街标志性建筑;国家森林保护区;建筑物顶部依法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五)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保护范围;
(六)在主、次街道和重要公共场所不得乱拉乱挂条幅、布幅等宣传标语及商业性宣传广告;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地控制区域;
(八)市、区人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区域及载体。
第八条下列区域及建(构)筑物,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可以设置户外广告:
(一)主要入城口、城郊次干道路、工业园区干道、过境公路铁路高速路、城市快速干道空地等。
(二)城区主要商业街道及街道两侧临街一般建筑物墙体、道路接点及交叉路口空地,场地较大的休闲广场等。
(三)街道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志牌、公交站牌、报刊亭、岗亭等公共设施可设置户外广告。
(四)城区河道两岸,可设置短期公益性广告。
(五)地下通道入口、桥梁、隧道、涵洞等市政设施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门店招牌,设置位置不得超过二楼窗户下沿,且必须符合经营门店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酒店、宾馆、商业大楼、商务写字楼、标志性建筑的标识牌,可在建筑物外墙主面、入口处,采用实体字或灯饰设置。
依附建筑工地临时围墙可设置临时性广告:设置时应紧贴围墙墙面,其高度与围墙高度一致,长度不超过围墙墙面长度。施工完毕后,立即拆除。
第十条公益性户外广告及临时广告设置规定
(一)因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纪念活动或政策法规性宣传等需要临时设置宣传标语或临时公益性宣传广告的,应依法报城管部门备案。
(二)举办文艺演出、运动会、商业展销会等会展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主办方应在举办5日前将设置方案报市城管部门批准,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应自行组织拆除。
(三)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该宣传创建活动、道德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内容,且公益性广告时间不得少于广告时间总数的20%。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LED屏户外广告、高杆广告、人行天桥护栏广告、公交站牌广告的商业性户外广告,应有业主或设施、场地等产权单位意见;申请设置大型钢架广告(大型广告指面积80平方米以上)、高杆广告,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公共汽车车体广告、车内视频广告,出租汽车车体广告、顶灯广告、车内视频广告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户外广告内容管理由工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商业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设置期限到期后,设置者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对于设置年限到期的,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者要及时拆除户外广告及设施。未自行拆除的,由城管部门组织拆除。
申请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3个月内设置,并在广告版面上注明审批的设置期限、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名称、联系电话等内容;逾期未设置的,批准手续自行失效。
在设置期间,出现广告空位的,应及时发布公益性广告。
在设置审批手续合法有效期间,如遇城市规划、建设、改造、拆迁、城市管理或政府重大工作安排以及政策性因素变动需要拆除的,依法予以补偿后设置者应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设施。
第十四条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管理”的原则,设置者应做好户外广告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户外广告出现安全隐患或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有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户外广告及设施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依本办法规定予以规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由遵义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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