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依法清理整治中心城区地下停车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依法清理整治中心城区地下停车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2〕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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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依法清理整治中心城区地下停车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2〕6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依法清理整治中心城区地下停车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遵义市依法清理整治中心城区地下停车场工作方案
为依法清理整治我市中心城区地下停车场,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市民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市“三宜”城市建设目标,依法清理整治中心城区被挪用地下停车场,恢复其使用性质和功能。
二、整治范围
此次依法清理整治的重点为我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及遵义县被挪用的地下停车场,由市政府统筹,市直相关部门,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政府及新蒲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清理整治本辖区内被挪用地下停车场。
三、整治目标
(一)近期目标:在认真调查统计的基础上,2012年6月5日前,完成中心城区被挪用地下停车场清理整治工作,依法恢复其使用性质和功能。
(二)远期目标: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中心城区地下停车场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我市停车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清理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凡违反规划,挪用或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市规划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拒不按期整改的,由市城乡规划执法支队依法实施处罚,并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恢复其使用性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清理整治被挪用地下停车场的数量、性质、处理措施、整治效果、完成情况,均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自行整改、集中整治原则。此次清理整治工作以劝导产权单位(人)自行整改为主;对拒不自行整改的,由相关部门采取集中整治强制措施,依法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4月1日-4月30日)
1.按照《遵义市依法清理整治中心城区地下停车场工作方案》,市政府组织有关区、县、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安排、动员、部署清理整治工作。
2.由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此次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发动。同时,向社会公布被挪用地下停车场情况及举报电话。
3.由市城管局负责及时汇总整理举报情况,会同市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开展群众举报反映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政府法制办、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物价、城管、工商、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系统研究,制定此次清理整治工作中拟采取的督促整改、强制恢复、实施处罚、异地建设费用等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审,为集中处理作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准备。
(二)自行整改阶段(2012年5月1日–5月20日)
由市规划局依据有关规定,向被挪用停车场产权单位(人)逐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各被挪用地下停车场产权单位(人)在50天内自行恢复停车场使用性质、使用面积。
(三)集中处理阶段(2012年5月21日–6月5日)
在市规划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整改及整改未通过验收的被挪用地下停车场,纳入集中处理范围:
1.对已经建成的停车场擅自关闭、部分或全部被挪用的;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后,拒不整改的,由市城乡规划执法支队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修建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负责核准少建面积;能在原地恢复的,督促产权单位(人)修建,由市城乡规划执法支队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局部或全部无法恢复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经市规划局确认,由市城乡规划执法支队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非人防配套工程而挪作他用的停车场部分,按现行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收益金。所得款项由市政府统筹,易地建设停车场所。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6月6日–6月20日)
1.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由市政府办公室将停车场清理整治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后,报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五)长效管理阶段
在清理整治的同时,抓紧作好理顺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1.完善停车场管理制度。由市城管局牵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抓紧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从制度上规范停车场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实施停车收费价格调整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按照停车收费“中心区高于城郊、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地下高于地上”的原则,抓紧制定、报审停车收费价格调整方案,利用价格杠杆,有效解决占道停车问题。
3.强化停车场及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对清理整治完毕已恢复使用性质的停车场及新建成的停车场,由市交警支队负责,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停车场被挪用的情况;对具备地下停车条件的路段,市交警支队要根据周边停车实际需要,尽可能取消或减少路面停车,引导入室停放。
4.规范设置停车场诱导标志。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要加快停车场诱导标志的设置,在设有公共停车场的相邻路段和交叉路口,科学、合理设置指示标志,引导车辆到地下停车场停放,方便群众出行和车辆停放。
5.积极探索我市停车场专业化、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停车场经营管理的特许经营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专业公司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
6.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市工商、商务、消防、卫生、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规划、交警部门的联系和协作,配合联动,齐抓共管,强化监督,确保经营项目所使用的场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和房屋产权证所载明的使用性质;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单位(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工作职责:
(一)遵义市依法清理整治中心城区地下停车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本《方案》落实。
(二)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依法清理整治停车场工作,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此次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工作新闻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此次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必要的法制保障。
(五)市司法局负责提供此次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的法律援助。
(六)市监察局负责此次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的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
(七)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此次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的群众投诉等信访稳定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此次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的稳定工作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九)市工商局负责对违法使用停车场从事商业、娱乐、餐饮、市场等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
(十)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需由市财政负责支付的此次清理整治工作有关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十一)市住建局负责对停车场(库)情况的权属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暂缓地下场、库的产权办理工作。
(十二)市国土局负责制定此次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工作涉及的土地使用政策。
(十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非法使用停车场从事商业、娱乐、餐饮、市场等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清理整治被挪用地下停车场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多方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纪律要求。在此次清理整治地下停车场工作中,任何单位、个人严禁搞特殊、拉关系,严禁收受被清理产权单位(人)的财物和宴请,严禁袒护、串通被清查对象和欺报、瞒报行为,否则,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责任。同时,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清理恢复地下停车场使用功能的企业,市规划、住建、城管、人防、消防、工商等部门,必须一律按进入“黑名单”企业停止办理相关业务,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电供水。
(三)确保社会稳定。各有关地方维稳、信访、公安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停车场产权单位(人)拒不配合调查、清理,未按照规定采取整治、恢复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遵义市依法清理整治中心城区地下停车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田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晓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周国栋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吴学章市城管局局长
周冬生市住建局局长
张继勇市规划局局长
杨誉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大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鹏市监察局副局长
肖军市司法局局长
陈正坤市维稳办专职副主任
韩中洲市应急办副主任
王珏市国土局局长
穆旭市工商局局长
张树立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书强市地税局局长
孙传富市物价局副局长
周建勇市信访局副局长
孙国文市人防办主任
刘昌林市规划局副局长
石晓洪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江平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钟正萌红花岗区政府副区长
颜建禾汇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化聪遵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穆贵玉新蒲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管局,吴学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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