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梅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梅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4〕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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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梅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亚龙湾青梅河红树林的保护,维护亚龙湾海上旅游经营和安全生产秩序,现将《青梅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梅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亚龙湾青梅河红树林的保护,维护亚龙湾海上旅游经营和安全生产秩序,促进亚龙湾地区六盘、博后两个村委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海南省红树林保护管理规定》、《三亚市红树林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亚龙湾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亚龙湾青梅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三无”船舶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高明(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文中童(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宁(市林业局局长)
章华忠(市海洋渔业局局长)
陈德勇(吉阳镇镇长)
成员:鲁正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业博(三亚海事局副局长)
张国义(三亚边防支队副支队长)
凌秀东(亚龙湾管理委员会副书记)
俞峰(亚龙湾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二、方法步骤及责任分工
(一)青梅河船舶清理确认和统计。(时间:3月4日—3月9日)
由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市交通局、三亚边防支队、三亚海事局、亚龙湾管理委员会、亚龙湾股份公司协助,对停泊在青梅河口的船舶,逐一进行清点、确认。凡属吉阳镇六盘村、博后村村民,且从事海洋捕捞或海上旅游运输的船舶,进行拍照初步统计,统一编制临时序号;不属于六盘村、博后村村民的“三无”船舶,或从事海洋捕捞、海上旅游运输以外类型的船舶,清除出青梅河。
(二)青梅河船舶生产经营方式的受理和审核。(时间:3月10日—3月17日)
由吉阳镇政府牵头,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交通局、三亚边防支队、亚龙湾股份公司协助,组织已编号的青梅河船舶的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提出从事海洋捕捞或海上旅游运输等生产经营方式的书面申请,吉阳镇六盘、博后村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和船舶权属严格确认后,提交市海洋渔业局或三亚海事局(市交通局)审核。
申请从事海洋捕捞的青梅河船舶,由市海洋渔业局受理,纳入今年全省渔船普查工作范围,暂按“三无”船舶统计和检验建档、编号,编号统一为:“青梅河渔×××”,并固定在船上明显位置,以方便管理。在六盘村或博后村委会设立安全协管员,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
申请从事海上旅游运输等生产经营方式的青梅河船舶,由三亚海事局或市交通局受理,按有关规定审核。
(三)核发出入凭证,规范管理(时间:3月25日—4月15日)
1.由亚龙湾股份公司牵头,市海洋渔业局、三亚海事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三亚边防支队、亚龙湾管理委员会协助,对已通过市海洋渔业局或三亚海事局(市交通局)审核纳入规范管理的青梅河船舶,核发出入证。
2.由市林业局牵头,亚龙湾管理委员会、亚龙湾股份公司协助,在青梅河划定船舶停泊区域供船舶临时停泊,并根据红树林保护相关法规,制定停泊点管理规定,加大对红树林保护区管理和建设。
3.由亚龙湾股份公司在青梅港口设卡,青梅河船舶凭证进出。无出入证船舶,一律不允许进入青梅河。对没有办理出入证而擅自进入港口的船只,第一次予以警告和驱离,第二次采取联合执法,对其进行清理拆除。
4.由市海洋渔业局牵头,交通、海事、保护区等执法部门,加强海上巡查。对已确认的规范管理渔业生产和海上观光旅游船舶,发现擅自改变作业类型的,进行调查取证后,对其进行清理拆除。
(四)制定村民转产转业及政策扶持工作方案
由吉阳镇政府牵头,六盘和博后2个村委会、市海洋渔业局、市交通局、三亚海事局配合,制定村民转产转业及政策扶持方案,规范村民开展休闲渔业或海上旅游项目经营行为;由两村村委会筹资成立股份公司或农民合作组织开展海上旅游经营活动,市政府在码头使用、海域使用和相关经营许可证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已调查而又无法纳入规范管理的三无船舶,由船主提出申请,市海洋渔业局组织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补偿后拆除。补偿经费由市政府、吉阳镇政府和亚龙湾股份有限公司按1:1:1比例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组,按职责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二)各单位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整治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从严把关,确保整治任务安全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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