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沧政办字〔2016〕3号
颁布日期:2016-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县级区域和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向县市区(包括三个开发区下同)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内容

此次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共18项,涉及10个部门。其中,市发改委2项、市公安局1项、市安监局2项、市国土局1项、市教育局2项、市工商局3项、市体育局1项、市质监局3项、市环保局2项、市民政局1项。详情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做为第一责任人,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放权到位。各承接部门要做好各项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明确市级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机构,提高履职能力,确保下放事项接好、管好。承接部门与市政府放权部门要及时调整机构职责,做好衔接,统一承接下放事项。实施委托下放的事项,承接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级放权部门做好相关委托授权的实施工作。

(三)强化指导监督。放权部门要加强对下放事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承接部门做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承接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要针对下放承接审批事项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附件:市政府部门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

http://zwgk.cangzhou.gov.cn/article5.jsp?infoId=464103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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