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格实行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格实行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格实行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严格实行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15日
严格实行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杜绝用地粗放、项目不实、土地投入回报率低、用地结构不合理、批后监管措施不力等现象,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2012年全市亩均工业增加值为40.51万元/亩,亩均工业税收为4.4万元/亩,到2015年两项指标要提高20%,到2020年要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50%。
二、实行差别化用地指标分配政策。每年分配用地指标,由市政府召集国土、发改、财政、税务、工信、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滨湖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及增幅、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工业税收、项目拉练得分、省市重点项目数量及投资规模进行量化测算,根据排名情况分配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和保障性安居住房、环保、卫生等民生项目的用地需求。建立重大项目用地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项目占用我市新增建设用地且用地规模100亩以上(含100亩)的,应通过专家综合论证评价。
三、严格工业项目准入条件。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滨湖新区引进工业项目应由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工信、财政等部门联合准入审查,并和项目单位签订准入协议。优先保障当年开工、当年竣工、当年达效、工业增加值和税收回报率高的项目。除单独选址项目外,工业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工业园区。进入省级工业园区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50万元/亩,其他园区一般不得低于200万元/亩,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允许进入省级园区。发改部门负责产业政策和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审查;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条件审查;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指标审查;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查;工信部门负责项目行业规划、布局审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税收贡献审查。签订准入协议的项目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四、规范供地管理
国土部门供地前,要严格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核定用地规模,该核减的要坚决核减。认真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鼓励类项目须节约集约用地。并将预审意见的各项指标纳入出让方案,建设项目未通过用地预审的,不得参加土地“招拍挂”。预审前,发改部门要对项目投资规模进行核实。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要符合容积率不低于0.7,建筑系数不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不超过4%,不得安排绿地的要求。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0%,需要突破上述其他指标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实行土地利用差别化管理政策。按照省国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9〕7号),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土地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出让金缴纳期限、开竣工时间、投资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设施占地比重等各项建设指标以及违约责任。
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土地出让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并依照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发改部门负责核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等有关指标;国土部门负责出让金缴纳、开竣工时间申报;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容积率等各项规划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住建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开、竣工情况,并办理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手续;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六、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和基础设施共享,控制工业园区建设布局
各类工业园区内,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各类适合多层生产厂房的工业项目,除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要采用多层生产厂房,城乡规划部门要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厂区内翻建、扩建厂房免收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规划部门要从严规划各类园区布局,园区内道路宽度(含绿化带)不超过30米,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全市各类园区生产性用地的比例控制在不低于80%的标准内。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从财政、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制定优惠和约束措施鼓励园区内企业进行办公、住宿、仓储等基础设施集中共享并负责监督落实。市政府将上述要求作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重要内容。
七、加大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滨湖新区要持续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提高土地供地率和利用率。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在建立台帐的基础上,开展对每宗土地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要建立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机制,每季度要对本辖区内的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及时依法处置、盘活使用。国土部门要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之前两个月内,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开竣工。要建立清理台账和档案,同时将清理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对闲置土地清理情况适时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分配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
八、采取措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用地。要通过扩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规模,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入驻。其用地主要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废弃工矿企业复垦、存量土地盘活等方式解决。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滨湖新区每年要为小型、微型企业解决用地原则上不低于10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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