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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2009)120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免费筛查工作的通知
(2009)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先天性心脏病是造成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也是儿童最常见的严重疾病。为切实做好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早期诊断和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对全市新生儿开展先天性心脏病免费筛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根据监测统计,目前,我国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发病率约3—4%。这些患病儿童如得不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将直接影响孩子的生命,给社会和家庭造成沉重负担。因此,在全市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建立控制出生缺陷的长效保障机制,降低儿童死亡率,已经势在必行。
二、明确任务。自2010年1月1日起,凡廊坊户籍、出生2—3个月的儿童,按照“自愿、免费”的原则,开展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对筛查出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治疗享受“新农合”报销、红十字会救助及相关医院政策优惠。
三、精心组织。各级卫生部门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的组织机构,市妇幼保健中心为先天性心脏病筛查中心,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为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分中心,负责筛查的具体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精心组织,制定方案,确保筛查工作有序进行。
四、保障经费。市本级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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