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部分道路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部分道路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4〕1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唐山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唐山市中心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通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中心区环城路(不含环城路)以内区域为“黄标车”禁行区,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

二、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1月31日为“黄标车”禁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法驶入禁行区的“黄标车”暂不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劝返车辆。

三、2014年2月1日起,正式实行“黄标车”禁行措施。对于违反本通告在禁行区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黄标车”,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淘汰,淘汰之前准许在禁行区道路通行。

五、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油机动车;达不到国III标准,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柴油机动车。

六、车型排放阶段可通过登录唐山市环保局网站(www.tshbj.net)查询。

七、本通告自2014年1月2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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