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设施建设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设施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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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设施建设的通知
焦政办〔201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电力设施建设步伐,适应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对电力供应的迫切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力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电力设施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电力工业发展迅速,有效缓解了全市电力供应紧张局面,保证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但随着全市电源建设步伐加快和电力需求持续快速增长,电力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部分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审批程序较长,项目用地、安置赔偿等问题突出,导致工程进展缓慢,无法按期建成投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电力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电力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创造良好环境,建立绿色通道,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全面加快电力设施建设进度,为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提供有力的电力保障。
二、强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要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实现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切实做到电力设施建设改造用地及早规划、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输电和配电线路走廊。对已经完成城乡规划而不符合或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创造条件。
三、建立电力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电力设施建设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电力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成员由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林业、园林、水利、供电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电力设施建设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实行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协调服务,督查电力设施建设进度,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重大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立项审批。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快输电线路路径和变电站站址的审核,按照规划核发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城市地下管网资料,对城市道路红线内电力设施专用的排管、沟槽等电缆通道,应合理安排建设时机,结合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或进行预埋。市城管局负责办理城市电网破道开挖手续。市林业局、园林局和水利局要积极支持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加快项目涉及事项的审批。焦作供电公司是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要制定电力设施建设初步规划,争取省电力公司的资金支持,积极主动与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推进电力设施建设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也要明确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建设有关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好本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和配套工程建设等问题,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每年年初,由焦作供电公司对全市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列出建设计划,经全市电力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全年计划分解下达至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
四、加大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力度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促进河南电网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2〕1663号)精神,电力设施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变电站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无偿或者按土地成本价格(含征地拆迁费用)划拨给电网企业;城市新建电缆入地工程由当地政府承担与架空线投资价差;电力设施拆迁按照“谁提出,谁承担”原则支付拆迁费用。
列入市重点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相关规费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架空输、配电线路跨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损害的,各相关单位不得收取各种跨越费、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设施,修复补偿标准按成本执行。
五、严格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
市本级实施的电力设施建设,永久性占地补偿、社会保障费、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和树木砍伐补偿由焦作供电公司负责支出,永久性占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和树木砍伐补偿标准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执行。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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