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2015年度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考核奖惩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周政办 〔2015〕 70号
颁布日期:2015-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2015年度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考核奖惩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2015年度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考核奖惩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6月8日

周口市2015年度

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考核奖惩细则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周发〔2012〕13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2014年度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考核奖惩细则的通知》(周政办〔2014〕75号),为引导各县(市、区)及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周口市2015年度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考核奖惩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遵循规模速度与质量效益相统一、总量扩张与结构调整相统一、内生机制的形成与外源性因素的引入相统一、企业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基础工作与经济指标、刚性指标与社会评价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下,由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奖惩兑现的依据。

考核范围、指标

第四条考核范围:各县(市、区)、市经济开发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五条县(市、区)考核主指标:工业经济规模、工业用电量、工业入库税收、工业投入情况。县市区主考核指标分解(分1个工业强县和2个工业快县)及分值(总分100分)见下表:

(一)工业强县考核指标分解及分值(单位:分)

考核指标

分值

指标分解及分值

工业经济规模

35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0)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10)

高新技术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5)

工业用电量

15

工业用电量(10)

工业用电量增速(5)

工业入库税金(含退税金额)

35

工业入库税金总额(25)

工业入库税金增长率(10)

工业投入

15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5)

(二)工业快县考核指标分解及分值(单位:分)

考核指标

分值

指标分解及分值

工业经济规模

40

新增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2)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24)

高新技术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4)

工业用电量

15

工业用电量(5)

工业用电量增速(10)

工业入库税金(含退税金额)

30

新增工业入库税金总额(10)

工业入库税金增长率(20)

工业投入

15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10)

主指标计分办法:

县(市、区)子项得分=(n-p+1)/n×该子项分值(n为参加考核的县市区个数,p为该县市区在该子项的排名)

县市区考核加分指标:

获得荣誉加分:县(市、区)当年获得国家级的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奖励1次加3分,省部级奖励1次加2分,市厅级奖励1次加1分。

各类专项资金投入情况:县(市、区)当年设立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设立工业发展奖励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设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不低于90万元,给予加分。

龙头企业培育:当年县域内企业进入国内500强(总部在周口市),进入规模企业,新增企业销售收入超100亿元企业,新进入省百强、百高企业、省优秀民营企业、高成长性民营企业,新列入市重点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分别给予加分。

科技创新:当年县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数字化试点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工业节能产品企业,分别给予加分。

产业集聚发展: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加分。

质量建设:当年县域经济内获得国家、省质量标杆企业、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分别给予加分。累计加分最高5分。

两化融合、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服务:根据考核情况,第一名加5分,其他依名次递减。

第六条工业企业考核主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新上项目、企业上市。

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得基准分5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的得基准分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1分。

上缴税金:企业当年缴税500万元的得基准分5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年缴税增长率达15%的得基准分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

新上项目:企业新上工业项目(包括新上、扩建、技改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得基准分5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

企业上市:当年由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并投产的企业加3分,当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加5分。

工业企业加分指标: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或奖励的,根据不同层次进行加分。

第七条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考核主指标: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新增主营业务收入、新增税收。

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投资:当年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得基准分10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

新增主营业务收入: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得基准分5分,每增加2000万元得1分。

新增税收:新增税收100万元得基准分10分,每增加50万元加2分。

加分指标:专利技术、节能降耗。

专利技术:当年获得使用外观专利的有一个加1分,获得使用实用新型专利的有一个加3分。

节能降耗:当年节能降耗水平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加3分,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按比例加分,达不到的不加分。

考核程序、方法

第八条县(市、区)考核程序和方法。由县(市、区)按照考核细则进行自查上报资料,数据认证以发改、统计、科技、质监、工商等市直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定数字或证件为依据,考评计分。需要现场查验的,由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工业经济发展考核组,进行现场查验考核计分。按考评得分情况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序。结果报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九条工业企业考核程序和方法。首先组织企业申报。县(市、区)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申报。其次,工业经济发展考核组以发改、统计、科技、质监、工商等市直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定数字或证件为依据,考评计分。最后,按考评得分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排序,结果报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工业发展先进县分工业发展强县(市、区)和工业发展快县(市、区)两类进行表彰,分别表彰1个工业发展强县、2个工业发展快县(简称“一强”、“两快”,其中“一快”授予单独考核的中心城区先进单位),奖励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周发〔2012〕13号)执行,并对获奖的县(市、区)党政正职计三等功,主管副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嘉奖;连续两年获奖的县(市、区)党政正职计二等功,主管副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计三等功;连续三年获奖的县(市、区)党政正职计一等功,主管副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计二等功。

第十一条明星企业若干名、优秀企业10名、先进企业10名。对在工业企业考核排序中总分处于前10名且主营业务收入实现30亿元以上、上缴税金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年度“周口市明星企业”称号;除明星企业之外,在工业企业考核排序中再选取总分前10名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年度“周口市优秀企业”称号;除明星企业、优秀企业之外,在工业企业考核排序中再选取总分前10名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年度“周口市先进企业”称号。授予“明星企业”、“优秀企业”、“先进企业”的法人代表分别为年度“周口市明星企业家”、“周口市优秀企业家”、“周口市先进企业家”,并分别按当年上缴税金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8%、6%、4%进行奖励,优先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

第十二条对现有企业转型升级进行奖励,按照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投资、新增主营业务收入、新增税收、节能降耗、专利使用等情况综合排序进行奖励,设置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年度“周口市转型升级先进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对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或由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被重组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当年被国家和省认定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企业、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企业通报嘉奖。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标杆企业、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工业新产品、工业设计优秀产品、重点达标工业产品荣誉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企业通报嘉奖。

第十五条凡根据市委、市政府规定,对当年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综合治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或不达标的县(市、区),取消评先资格;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社会治安案件的企业,取消评先资格;当年考核拟表彰先进个人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纪检、计生部门同意。

附则

第十六条本考核奖惩细则由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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