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庆政办发〔2009〕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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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环境保护部部际联席会议暨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和国务院八部委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5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小流域水环境质量,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解决威胁松花江流域水环境安全的污染隐患为重点目标,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为实现我市经济“保10争12”目标提供环境保障。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开展安肇新河环境专项整治。
查清流域内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及排污口数量、污水排放去向;对排污口进行拍照、定位;检查规范化标识设立情况。监测统计各排污口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其它主要特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排污口,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工业企业的偷排口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对于导致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水质警戒、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有力措施加以控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的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对已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成的非法建设项目及排污口的,由辖区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闭或者拆除。各县区要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2008年年底前获得省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源地,要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保护区标志设立。2009年划分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应在获得省政府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保护区标志设立。对划分和调整不到位、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
2.督促重点各县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建成运行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染物严重超标排入市政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的、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三)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关于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四)治理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切实保障汛期、国庆等重点时段的环境安全,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发生;对排查出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禁止使用无处理功能分区、无强化处理装置的污水塘(库)存贮、处理生产污水等产生新的环境隐患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城管局、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联系电话:0459—6280706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督察组,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
组长:市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城管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5月15日至5月3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
(二)集中整治(5月3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地环保行动,认真落实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将派督察组赴各县区督导和推进各地区专项整治工作。
(三)总结验收(10月1日至11月20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按时上报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督查中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仍然突出、排污超标严重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验收结果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环保局要负责督查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二)分工协作,全面整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对照工作重点分阶段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城管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三)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环境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等项工作情况,逐级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各县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检查。
(四)大力宣传,广泛参与。各县区要将宣传工作贯穿环保专项行动的始终。结合本地整治工作重点制定详实的宣传工作方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造声势,广泛深入宣传环保专项行动的意义,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检举环境违法企业,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信息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5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监察支队512室),6月15日前报送“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集中检查阶段性总结报告,9月5日前报送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整治阶段性总结报告,10月20日前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总结(书面及电子版),6月至11月的每月20日前通过12369中国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报送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网上报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至少报2期工作简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专项行动报送情况。联系电话(传真):0459—6281114,电子信箱:majingfeng197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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