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鹤岗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建设经济社会文化强市的奋斗目标,以贯彻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中心,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目标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有效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有效实现,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等政府自身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有机统一。
三、基本要求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改进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制度建设质量。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保障社会长期和谐稳定。
(六)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考核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及时、动态、量化评价。
(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宪法至上、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浓厚氛围。
四、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开创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阶段,是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施时期。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特别是“十一五”时期的发展,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但我市依法行政的进展不平衡,制度建设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保障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任务还很艰巨,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努力开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1.依法科学界定政府职能。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实施正确有力的宏观调控,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化。
2.不断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编码管理制度,对需要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编码。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并加大指导监督力度,逐步扩大在人民办事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范围,对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人民办事中心办理。推行网上电子审批、并联审批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逐步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行政管理方式的作用。
3.严格管理政府投资行为。不断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权限和程序,防范投资风险。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确保工程项目的审批合法、公开透明。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要依法进行招标,重大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布,确保按法定需求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4.依法规范政府民事行为。不断完善规范政府民事行为的各项法规和制度,严格依法实施公共工程发包、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和出售租赁等政府民事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不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定期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信息。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民事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民事行为,在书面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5.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扶持、引导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法多元化。
6.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应对能力,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展,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7.扎实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进规范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网站建设,落实政府公报载体,在推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编制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为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指引。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服务,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二)深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承办单位要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听证。选择听证代表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使选择的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将听证的参加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规划,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召开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5.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探索决策实施部门评估、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决策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6.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科学安排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项目。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发项目。围绕全市“十二五”制定的“712”目标,转方式、调结构、重点做好构建优质高效五大战略产业、十大重点产业体系和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服务就业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加强改革开放方面的项目;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做好农业投入、农田保护、农民权益保护等涉及“三农”的项目;围绕鹤岗两城一带十大园区,惠民生、促和谐,突出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城市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项目;围绕建设服务性政府,突出做好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项目。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把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起草、审查、修改,尽快出台。
2.坚持科学、民主制发规范性文件。使政府规范性文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人民群众意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要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评估工作,降低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成本,提高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扬民主,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项目,要在市级报纸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在总结公开征求意见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激励机制。
3.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沟通协调力度。制发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回复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沟通协商;部门经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报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实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按照规定时限交由政府网站统一公布。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5.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立、改、废”相统一的原则,对不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或者公布失效。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一般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6.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对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执行或者提请本级政府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发现应当报备而不报备的文件,应当责令限期报备。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将经审查准备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不断扩大实施领域,推动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向重点镇和中心镇延伸。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存在执法职能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或不同执法部门之间需协调执法的,应当递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2.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认真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采取的措施要与执法目的相适应,避免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对轻微违法行为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行依法处理。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和不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指导,避免行政执法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
3.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完善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确保程序公正。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告知制度,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权利。各执法部门要根据回避、公开、当事人参与、诚实守信、保障救济权利等程序要求,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活动,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
4.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本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案件质量考核,错案责任追究,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升的重要依据。
5.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活动的记录、证据、执法文书应立卷归档,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规则,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案卷的整洁性和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全面评查。坚持案卷评查工作的常态化。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纠正执法案卷制作、归档案卷的不规范的问题。政府部门对案卷评查中被指出的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在六个月内予以改正,并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案卷评查结果要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
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及时在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未经确认和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完善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管理体系,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网上动态管理。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
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方式,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于政府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案。
2.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及时答辩,按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积极出庭应诉。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建设,鼓励和提倡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进行工作情况交流,及时掌握和解决行政审判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问题,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的监督渠道,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对政府监督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政府部门的层级监督。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作处理意见书。被监督主体应当及时整改并将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政府法制机构;被监督主体拒不整改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由有权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罚款数额巨大,影响面广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5.充分发挥专门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济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洁勤政建设。
6.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监督方式的衔接,建立科学的行政问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追究责任。
(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1.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防与排查机制。建立行政争议预防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进行评估预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重点对本地区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对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苗头和隐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应对措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
2.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节机制。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力度,不断完善社会纠纷调解机制,规范调解程序,引导社会群体和成员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科学界定调解范围,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领域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安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的纠纷,纳入行政调解范围。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村(居)民组织的自治和协调作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
3.完善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在防范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4.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和机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逐步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设立一个综合性行政复议机构,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遵循依法实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进行积极探索。
5.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发挥仲裁的优势和特色,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使仲裁成为解决市场经济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确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仲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仲裁功能。
6.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受理信访事项,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认真处理和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完善和协调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信访机构职能作用,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平台,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七)强化依法行政的培训考核
1.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坚持领导学法制度,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每年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的学习不少于4次。实行行政机关人员学法制度,每年组织学习依法行政知识不少于6次。重点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部门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要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轮训的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
2.加大公务员录用管理和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测查力度。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在公务员考试中,增大法律知识比重,对拟从事政府法制、行政执法等工作的公务员,应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对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察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3.坚持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标准,修订完善考核内容体系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增加依法行政考核在党政领导干部科学发展政绩考核体系中的比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八)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
1.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法治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上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对下级机关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方法措施、成绩经验和问题、困难进行调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着重抓好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明确提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责任。
2.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以及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接受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指导督促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不按时报送的,上级政府应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报送。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社会对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3.完善依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一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行政收费等事项挂钩,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在充分保障行政执法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装备等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支出。
4.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依法行政工作,有关新闻媒体要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扩大依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并把理论研究的成果运用到依法行政实践中,为依法行政的深入开展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5.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推进依法行政的督促指导;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每年组织一次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检查,并通报结果。工作不力或者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
6.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注重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等与形势发展相适应,与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乡(镇)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的法制工作人员。进一步落实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等相关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大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划,按照各自职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对规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按年度分解,并进行检查、指导、督促,确保本规划落到实处。在本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要逐级进行检查和验收。各级政府及部门在贯彻本规划过程中,如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