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鸡政发〔201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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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政发〔2010〕2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我市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全市各级政府向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据测算,要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下降5.8%和完成“十一五”能耗下降23%的目标任务,201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需下降7.5%左右。但在经济回升、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增加的拉动下,高耗能行业还将保持较快的增长,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着有可能逆转的严峻形势。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我市将难以完成“十一五”能耗下降23%的目标。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迎难而上、共度难关,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措施,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节能减排攻坚重点和主要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确保落后产能在2010年年底前全部关停。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要实行“区域限批”。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下同)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要着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实施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并确保按期投入稳定运行。要切实加强重点耗能单位和重点领域的节能减排,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要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加快完善法规标准、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节能减排形势的分析和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的跟踪监测,重点监测分析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县(市)区和行业,提出进一步强化节能措施和合理控制能源供应的对策建议,并根据全市上半年和第三季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适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三、强化责任,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方案》中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各项目标的完成。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发改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组织开展对县(市)、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督促检查;环保部门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监察部门要强化考核监督和行政问责力度;统计部门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信部门要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到“十一五”末,全市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市)区政府、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在全市通报批评,取消该县(市)区政府、部门及主要领导年度评优资格,并视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重点企业,国有企业要在经营业绩考核中降级降分,视实际情况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对其他不达标企业,实施项目限批或限产,并通报批评。
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部门、行业逐项分解,将责任落实到企业和人员。组织做好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以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全面完成。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鸡西市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0〕50号)要求和全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主攻方向;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
2010年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5.8%,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7.5%,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5.6%(控制在28580吨),SO2(二氧化硫)排放量与2009年持平,控制在24610吨。以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3%、COD排放量下降8%、SO2排放量下降4%的节能减排目标(2010年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见附表)。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1.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10年全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新增33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其中,淘汰钢铁落后产能20万吨,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的公称容量75m3的炼铁高炉,三季度前关停。淘汰焦炭落后产能15万吨,为密山市林源煤气有限公司的RG91型3座焦炉,2009年4月已关停。淘汰水泥落后产能18万吨,分别为鸡西市城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拆除1#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水泥落后产能12万吨,2008年1月份已关停。鸡西宏展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淘汰水泥落后产能6万吨,2009年3月停产拆除∮2.4×52M中空窑生产线一条。同时组织开展好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市工信委、发改委、人保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市、县(市)区两级投资主管部门2010年一律不再受理“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严格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加大重点项目实施力度。积极争取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按市政府要求的期限,鸡冠区污水处理厂要满负荷稳定运行,虎林市污水处理厂要在7月底前正式投入运行使用。加快推进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16个节能减排在建项目建设,力争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稳步发展替代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加快推进全市风能、生物质能、沼气以及太阳能、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大力实施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及燃煤锅炉实施生物质能改造。着力推进煤矸石、粉煤灰等资源综合利用,加快秸秆气化、固化、煤层气发电、垃圾发电等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市发改委、农委、工信委、商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切实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
1.努力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督促3户“千家企业”在提前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基础上,继续强化目标责任,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重点推进31户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达标活动,2010年7月底前将节能任务分解并下达各企业(市工信委、统计局、质监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健全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体系。继续加大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简称《通则》,下同)宣传力度,2010年9月底前组织县(市)、区开展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落实《通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确保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97%以上,确保检定合格率达到100%,能源计量档案建档率达到100%。2010年9月底前县(市)均建立能源计量专家服务队,市级也要建立能源计量专家服务队为各区及企业服务,落实同重点用能单位签订的节能减排服务各项措施(市质监局、工信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1.严格建筑节能减排。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50%的标准,确保设计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比例达100%,竣工验收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比例达98%,完成“十一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114万平方米任务。纳入国家第三批“禁实”名单中的密山市、虎林市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工程中的应用比例。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和管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环保局、财政局配合)。
2.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在全市开展低碳交通专项行动。组织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等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实行公交优先政策,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加大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坚决限制高能耗、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运输市场。开展公路甩挂运输,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运力(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续建大型沼气工程5处(梨树区、城子河区各1处,鸡东县3处),新建秸秆固化加工厂5处。
4.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2010年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公共机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并将这一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和推行。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做好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全面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更换高效优质照明产品。抓好公务用车节油工作,制定100公里耗油标准,按行驶里程供油。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准的车辆。抓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和能源短缺体验日活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力度
1.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大高效节能空调、节能电机推广。2010年年底前,全市主要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逐步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更换为紧凑型节能灯、高压钠灯或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完成省下达给我市推广10万只高效照明产品任务。全市党政机关照明使用节能灯具普及率要达到60%以上(市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各级政府机构要执行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等节能产品制度。要按照省制定的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优先支持采用目录内技术和产品的项目。开展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工作,重点组织实施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六)大力营造节能减排社会氛围
1.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制定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各新闻媒体要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县(市)、区落实本通知要求采取的行动,2010年底前刊(播)发宣传节能减排政策措施、重大行动、工作成效、典型经验等方面的新闻稿件6篇(条)以上,对反面典型坚决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市委宣传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好2010年全市节能宣传周、环保世纪行、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在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军营等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市发改委、环保局、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公布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2010年7月底前在新闻媒体上发布2009年县(市)区单位GDP能耗、万元工业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2010年8月上旬,向社会公告对县(市)区政府2009年及“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价考核结果(市统计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负责)。
2.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2010年7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并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市)、区进行责任追究。到“十一五”末,全市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市)区政府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视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负责)。
3.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奖惩措施。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地区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好的国有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并在节能项目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优先支持;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国有企业,实施项目限批或限产,并通报批评(市工信委、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完善和落实节能减排相关经济政策和法规标准
1.争取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及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2.落实节能减排税收和金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项目和循环经济试点的各项金融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和金融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作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人民银行、银监局、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配合)。
(三)加大惩罚性措施力度
1.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惩罚性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当地政府责成供电、供水部门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市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县(市)区政府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对违规上马的“两高”项目实行惩罚性措施。对违规在建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当地政府要责成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电供水(市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环保局、市人民银行、银监局、县(市)区政府负责,有关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配合)。
3.对超标高耗能企业实行惩罚性措施。2010年7月底前配合省开展对全市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2009年度和2010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企业,比照限制类加价标准实行惩罚性价格;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加价标准执行(市发改委、工信委、物价监督局、鸡西电业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考核监督检查力度
1.强化考核和督察。市节能减排办组成工作组,对县(市)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县(市)、区政府要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物价监督局、县(市)政府负责)。
2.加强减排项目运行监管。县(市)、区政府要对已运行的减排项目,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脱硫设施、减排量大的工业治理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保证投运率、处理率,确保稳定运行,达到减排量(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加大拉网式排查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继续组织实施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照明检查(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城乡建设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五)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调控
1.加强用能监测和管理。要加强对县(市)、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的跟踪监测,重点监测分析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县(市)区和行业,做好全市节能减排形势分析,提出进一步强化节能措施和合理控制能源供应的对策建议。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市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工信委、鸡西电业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制定并适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2010年7月底前制定全市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并根据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形势,适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市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工信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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