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佳政发〔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承接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共计32项,其中,承接省下放行政权力事项31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1项(见附表)。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承接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按照全市行政职权运行流程标准化工作要求,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http://www.jms.gov.cn/html/index/content/2015/12/11450423699877.html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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