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第二批)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第二批)的通知

佳政发〔20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佳木斯市向城区下放的第二批行政权力已经二○一二年六月六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放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切实把第二批行政权力下放到位

放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城区经济发展积极性、主动性的关键环节,市直有关放权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对第二批下放的行政权力做到真放权、放实权。不能走形式,不能走过场,应付了事。对已确定下放的行政权力,要坚决下放,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权力下放后,各市直部门不得继续实施该项权力,否则一律无效。下放行政权力和附属的行政权力要一并下放,如有漏报情况,经各城区上报或市直部门主动上报市政府后,将予以补充下放。各城区及接收权力部门要严格按照下放权力目录规定的行政权力予以接收,不能只要权力,不要义务和责任。由市监察局效能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跟踪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放权责任落实不到位或承接不到位或权力滥用及不作为等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对只考虑部门、局部利益、没有做到真减实放的部门和单位领导,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二、做好下放权力过程中思想工作

放权工作直接涉及到部门利益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各放权部门的领导要做好解释、宣传、疏导工作,要让下放权力部门的同志正确了解下放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地服从大局,服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特别是人员、编制、经费整体向区转移的部门要做好中层干部以及普通干部的思想工作,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引导消除其后顾之忧,及时有效地化解可能出现的新的不稳定因素。各城区接权的部门也要做好承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使之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对于扰乱放权工作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总之要保证放权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人心不散。

三、要确保下放权力工作连续高效运行

在权力下放工作中,市直放权部门要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标准。要明确具体业务科室与各城区进行权力交接。要针对业务以及近期的工作主动上门帮助指导,及时将与放权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办理程序、办理事项等编印成册,发放给各城区相关部门。对接收权力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专门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业务。同时,要加强对放权事项的监管,在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帮助纠正、解决,确保各城区权力运行不越位、不缺位、不滥用。各城区要加强与放权市直部门的工作对接,要明确相应的分管领导,要迅速建立下放职权的内部工作流程监管机制和责任考核机制,要明确接受单位的职能科室及工作人员,确保行政权力运行的连续性。各城区执法人员因行使新职能,需要上岗证、资格证的,由各市直部门做好向上级部门的申报领证工作,做到持证上岗,依法行政。

权力下放后,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要认真总结放权过程中的经验,注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并将实施情况上报市政府放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放权责任落实不到位、承接不得力和权力滥用等问题,市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主要领导责任。

附件:市政府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第二批)目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权力下放通知

抄送:驻佳中省直单位,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14日印发

附件:市政府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第二批)目录

一、经济贸易管理方面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除外)。

(二)不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不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三)工业固定投资项目的备案确认。

(四)凡属区级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由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与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凡属非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劳动人事管理方面

(六)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

(七)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八)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审批。

(九)城区间事业单位干部人事调动。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

(十)下放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的67项行政权力。

1、行政处罚55项。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权力22项,如“对建筑垃圾违章处置及沿途撒落等行为的处罚”等);

(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权力4项);

(3)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权力9项);

(4)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权力10项);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权力4项);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权力3项);

(7)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辖区内(含村屯、城乡结合部)的违法、违章、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权力3项)。

2、行政管理4项。

(1)对辖区内小区物业、环卫作业企业等部门作业质量的监管权;

(2)对临街单位、商家“门前三包”包保情况的监管权;

(3)对辖区内经批准的占道综合集贸市场的监管权;

(4)对随意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型煤垃圾、装修垃圾、建筑渣土等行为的监管权。

3、行政许可5项(实行两级许可制,区级初审,市级审定)。

(1)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占道经营、占道集贸市场审批与收费);

(2)城市户外设施(牌匾)、条幅设置审批;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4)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临时占道核准、“扒装封”项目核准);

(5)市区内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4、行政强制3项。

(1)暂扣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

(2)暂扣作业工具;

(3)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上述权力下放给前进区、东风区、郊区,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实施。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

(十一)对辖区内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

1、行政处罚1项。

对辖区内监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行政强制1项。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十二)处理轻伤、重伤事故和对违反辖区内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2项。

1、对轻伤、重伤和一般死亡事故的发生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2、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权。

1、行政许可1项。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2、行政处罚1项。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违规零售行为的处罚。

3、其它权力1项。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违规零售行为的监管。

五、卫生管理方面

(十四)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权。

行政许可1项。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核发。

(十五)农村卫生所的初审及日常管理权。

1、行政许可1项。

农村卫生所的初审权。

2、行政处罚1项。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其它权力1项。

对农村卫生所进行日常监管。

六、财政管理方面

(十六)票据使用的审批权和准购证的发放权。

1、行政处罚1项。

对违反《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罚。

2、其它权力1项。

负责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

(十七)账簿管理权。

1、行政处罚1项。

对辖区内单位违反《黑龙江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2、其它权力1项。

负责各区辖区内区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组织等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工作。

七、畜牧管理方面

(十八)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权。

(十九)兽药经营许可。

(二十)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二十一)动物诊疗许可和处罚权。

1、行政许可1项。

动物诊疗许可。

2、行政处罚1项。

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二十二)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权。

(二十三)违反兽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权。

八、民政管理方面

(二十四)地方性社会团体单位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属区级的)。

(二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属区级的);

(二十六)城市低保救助审批。

(二十七)农村低保、五保和城乡低收入审批权。

九、教育管理方面

(二十八)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当年市直和各区收缴的额度,分别划归到市直和各区安排使用。

(二十九)区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管理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发证权。

(三十)区属中小学初等教育管理权。

十、残疾人管理方面

(三十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权(区财政向市财政上缴比例为35%,区残联分享保障金比例50%,区地税局分享比例为15%)。

十一、物价管理方面

(三十二)法律、法规设定的价格监督检查权。

其它行政权力4项。

1、经营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2、经营者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情况;

3、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4、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情况。

(三十三)对违反价格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6项:

1、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权;

2、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权;

3、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权;

4、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权;

5、对经营者妨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行为予以处罚;

6、对经营者拒绝配合价格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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