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
关于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
佳政发〔2013〕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向城区下放的第三批部分行政权力已经2013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计下放行政权力449项(见附件)。请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按以下要求做好权力下放和承接工作。
一、切实把第三批下放的行政权力落实到位
放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城区经济发展积极性、主动性的关键环节,市直有关放权部门要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对第三批下放的行政权力做到真放、实放。不得私自设立标准分级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本次权力下放工作须于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交接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放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权力下放后,下放部门不得继续实施该项权力,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行政权力的附属权力要和行政权力一并下放,放权部门漏报需下放行政权力的,由城区或部门上报市政府,予以补充下放。权力下放部门要在权力下放后做好总结工作,总结下放经验,查找问题,2014年1月底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市政府放权领导小组。各城区及接收权力部门要严格按照下放权力目录规定的行政权力予以接收,承接后要认真研究、细化程序、简化流程,使接收的权力更高效便利地为群众服务。由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跟踪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放权责任落实不到位、承接不到位、权力滥用及不作为等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对只考虑部门利益、没有做到真减实放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及领导责任。
二、做好权力下放动员疏导工作
放权工作直接涉及部门和相关人员利益,各放权部门领导要做好解释、宣传、疏导工作,让放权部门人员正确认识下放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服从大局,服从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特别是人员、编制、经费向区转移的部门要做好中层干部以及普通干部的思想工作,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引导消除其后顾之忧,及时有效地化解可能出现的新的不稳定因素。各城区接权的部门也要做好组织安排工作,加强对承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对扰乱放权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确保放权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人心不散。
三、结合路线教育使权力高效运行
在权力下放工作中,放权部门和承接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和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有关权力下放精神,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职能;要科学设置行政机构,将有关联的行政权力形成系统,建立完整的监管体系,将承接的行政权力进行分类,科学设定承接的具体部门,降低行政成本,积极主动与放权部门沟通。放权部门要及时将与放权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办理程序、办理事项等编印成册,向各城区相关部门发放,并对各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业务。同时,要加强对放权事项的监管,在落实中发现问题要帮助纠正、解决,确保各城区权力运行“不越位、不缺位、不滥用”。权力下放后,对执行相关规定不严格、放权责任落实不到位、承接不得力和权力滥用的单位和部门,市政府将严肃追究部门及领导责任。
附件:第三批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目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附件
第三批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目录
一、安监局(3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三)黑火药、烟火药、引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备案。
二、物价监管局(1项)
其他权力1项。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及评估。
三、财政局(19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
1.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银行账户审批。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经营使用和处置审批。
3.财政票据使用的审批和准购证的发放。
(二)行政处罚7项。
1.对违反政府采购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处罚。
3.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行为的处罚。
6.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的处罚。
7.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5项。
1.投资评审检查。
2.预算内、外执行情况检查。
3.罚没财物和赃款物管理登记检查。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登记检查。
5.会计法执行检查。
(四)其他权力4项。
1.会计账簿管理。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
3.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评审。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注册。
四、发展改革委(5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
2.区级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
3.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行政处罚1项。对违反区级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行为的处罚。
(三)其他权力1项。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所在区组织竣工验收(国省投资、省另有规定除外)。
五、人社局(77项)
其他权力77项。
(一)辖区内初级职业资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二)区属集体改革企业职工的工龄认定。
(三)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审核。
(四)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核准。
(五)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更改。
(六)区属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
(七)拟订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人才发展规划、培养。
(八)负责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的选拔推荐,负责省长特别奖和省重大科技效益奖的申报,负责来华(回国)定居专家管理,负责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申报与管理。
(九)拟订区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佳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申报,拟订人才共享政策并实施业务指导。
(十)区域内的流动人才人事代理服务及管理。
(十一)制定本区域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十二)拟订本区域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
(十三)制定本区域公共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管理规则。
(十四)区属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五)区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
(十六)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
(十七)区政府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选派与协调。
(十八)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和驻佳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
(十九)区属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服务。
(二十)非干部身份无工作随军家属安置。
(二十一)本区用工单位劳动关系认证。
(二十二)承担区属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综合性政策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十三)聘请区属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十四)区属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和综合服务。
(二十五)管理引进区属国外专家专项经费。
(二十六)区属对外国专家奖励和表彰。
(二十七)区属外国专家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十八)拟订区属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九)区属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项目。
(三十)区属有关引进智力项目的对外联络。
(三十一)区属引进国外智力宣传、经验交流和引智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十二)组织派遣区属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
(三十三)区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三十四)区属人社部门的执法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及管理。
(三十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方针、政策。
(三十六)区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统计、发放确认、停发和调整申报及日常管理。
(三十七)区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接收与存放管理。
(三十八)区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度登记和就(创)业登记。
(三十九)区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创)业指导和培训。
(四十)区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取暖等社会保障费用的申报、缴纳和发放。
(四十一)协助办理区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四十二)协助做好区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配偶随迁随调、子女上学等工作。
(四十三)指导所辖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
(四十四)依法监督检查区域内建筑领域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四十五)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对区域内建筑领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十六)依法纠正和查处区域内建筑领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四十七)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管理。
(四十八)区域内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
(四十九)区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年检。
(五十)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维护和监督检查。
(五十一)制定本区域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十二)制定本区域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十三)区、街道、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五十四)制定区域内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基层工作体系。
(五十五)本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
(五十六)承办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提出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十七)制定区域内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开发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十八)本区域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小企业考核、认定、发证。
(五十九)本区域内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信息化建设和省“金保工程”公共就业部分的管理和使用。
(六十)本区域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建设。
(六十一)本区域职业介绍工作指导、研究和经验推广。
(六十二)本区域用工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发布及求职、用工登记。
(六十三)本区域人力资源招聘活动。
(六十四)制定本区域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工作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十五)创建本区域就业创业项目资源库,组织开发、征集、论证、评估和推介创业新项目,并组织培训。
(六十六)建设本区域就业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就业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服务。
(六十七)本区域就业创业实训和孵化基础开发和管理。
(六十八)本区域就业创业培训质量进行监督评估。
(六十九)本区域内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考核申报。
(七十)区属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拨付以及基金的管理。
(七十一)辖区内失业人员登记和区属单位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发放,政策宣传,基金由市运营、监管。
(七十二)辖区内新农保、城居保经办管理,基金由市运营、监管。
(七十三)辖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基金由市运营、监管。
(七十四)区属各用人单位、职工及辖区内居住按灵活就业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和所辖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费用征缴、待遇审核支付、政策宣传,基金由市运营、监管。
(七十五)区域内流动人才(毕业生)就业服务的指导工作。开展人才市场需求预测,引导流动人员(毕业生)理性选择岗位,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搭建流动人员(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办理流动人员就业手续,组织实施。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七十六)区属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续聘。
(七十七)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六、民政局(10项)
(一)行政审批5项。
1.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2.临时救助待遇审批。
3.收养登记。
4.收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5.实施退役士兵安置。
(二)行政处罚3项。
1.殡葬用品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区属乡与乡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奖励1项。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四)行政给付1项。城镇义务士兵家属优待金兑付。
七、商务局(16项)
(一)非行政许可类审批1项。酒类零售企业备案登记。
(二)行政处罚6项。
1.畜禽屠宰违法行为处罚。
2.煤炭经营违法行为处罚。
3.酒类流通违法行为处罚。
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5.零售商供应商违法交易行为处罚。
6.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处罚。
(三)行政检查7项。
1.畜禽屠宰情况检查。
2.煤炭经营情况检查。
3.酒类流通管理检查。
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查。
5.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活动检查。
6.成品油市场检查。
7.美容美发业监督检查权。
(四)行政强制1项。畜禽屠宰违法行为强制权(查封与违法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其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五)其他权力1项。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备案。
八、残联(2项)
(一)行政许可1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缓免审批许可。(二)非行政许可审批1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九、旅游局(3项)
(一)行政许可1项。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
(二)行政处罚1项。对违反《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三)行政检查1项。对旅行社监督检查。
十、国土资源局(12项)
(一)行政许可5项。
1.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
2.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审批。
4.集体农用地中设施农业用地审批。
5.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批准。
(二)非行政许可类审批3项。
1.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
2.土地开发审核。
3.征地主体及实施认定。
(三)行政处罚1项。国土资源监管处罚权。
(四)行政检查3项。
1.对用地、用矿现场检验许可证进行检查。
2.对区属部门(单位)财务审计检查。
3.对区属部门(单位)进行纪律检查。
十一、农委(20项,下放到郊区、东风区)
(一)行政许可3项。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2.国家一、二级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3.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二)行政处罚8项。
1.农作物种子违法行为处罚。
2.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6.对违反《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违反《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8.对违反《黑龙江省耕地保护养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奖励1项。区属农村能源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四)行政检查4项。
1.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对《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行政强制2项。
1.对非法研究、实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扣押。
2.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可以封存或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
(六)其他权力1项。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1项。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审核、备案。
十二、水务局(30项)
(一)行政许可20项。
1.河流长度不超出区境内的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2.河流长度不超出区境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3.河流长度不超出区境内的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批准。
4.防洪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核定。
5.河流长度不超出区境内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6.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7.河流长度不超出区境内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8.河流长度不超出区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9.河流长度不超出区境内的坝(堤)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10.河流长度不超出区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11.区境内的小型水库及承担防洪任务的水电站汛期防洪调度计划审批(下放到东风区、前进区、向阳区)。
12.在辖区内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建设渔业设施审批。
1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按行政区划管理范围下放,跨县区的仍由市级审批)。
1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按分级管理权限要求,松花江由市级初审、省级审批,中小河流由各区初审、市级审批,跨区的由市级统一审批。我市城区现有河流均跨越两区以上)。
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按行政区划管辖范围下放,跨县区收费仍由市级执行,下放到东风区、前进区、向阳区)。
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按行政区划管辖范围下放,跨县区收费仍由市级执行,下放到东风区、前进区、向阳区)。
18.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19.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跨县(市)区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下放采砂管理权。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河流,临时占堤等审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放到郊区、东风区]。
(二)行政处罚1项。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按行政区划管辖范围下放,跨县(市)区执法仍由市级管理,下放到东风区、前进区、向阳区]。
(三)行政监督检查4项。
1.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下放到前进区、向阳区)。
2.新建、续建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日常监督[按行政区划管理范围下放,跨县(市)区的仍由市级审批,下放到东风区、前进区、向阳区]。
3.防汛抗旱投资项目审核。
4.水土保持行政管理(按行政区划管辖范围下放,跨县(市)区水土保持行政管理仍由市级管理,下放到东风区、前进区、向阳区)。
(四)行政强制2项。
1.防汛紧急时期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人力等调用(下放到前进区、向阳区)。
2.河道、湖泊阻碍行洪障碍物清除(下放到前进区、向阳区)。
(五)行政收费2项。
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按行政区划管辖范围下放,跨县(市)区收费仍由市级执行,下放到东风区、前进区、向阳区]。
2.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下放到郊区、东风区)。
(六)其他权力1项。小型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计划确认(下放到东风区、前进区、向阳区)。
十三、林业局(55项,下放到郊区、东风区)
(一)行政许可14项。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2.林木种子(省内)运输审批。
3.林木采伐许可。
4.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5.产地检疫、省内调运检疫审批。
6.林区木材运输审批。
7.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8.临时占用除防护林、特用林以外的其他林地审批。
9.营利性防沙治沙活动项目审批。
10.国家省级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11.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12.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
13.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14.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类审批2项。
1.森林采伐设计审批。
2.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抚育、卫生伐调查设计审批。
(三)行政处罚11项。
1.对违反种子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2.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行政处罚。
3.对违反《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4.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5.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6.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8.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9.对违反《防沙治沙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0.对违反植物检疫(林业)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11.对违反《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监督检查11项。
1.对运输林木种子进行检查。
2.对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3.对运输木材进行检查。
4.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5.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行为进行检查。
6.对林业系统建立和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
7.林木种子质量监督。
8.森林植物检疫、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复检。
9.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检查验收。
10.对《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11.野生植物采集监督检查。
(五)行政强制1项。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
(六)其他权力13项。
1.林木种子资源保护。
2.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抚育。
3.林木种子收购。
4.规定森林防火区(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
5.扑救森林火灾物资征用。
6.限额(三总量)执行情况管理。
7.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广告审核。
8.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项目审核。
9.对病腐木进行现场鉴定。
10.设立植物检疫、森检检查站。
11.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2.林权争议处理。
13.发放林权证。
(七)行政收费3项。
1.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收取森林植物检疫费。
3.征收育林基金。
十四、畜牧兽医局(26项,下放到郊区、东风区)
(一)行政许可5项。
1.临时征占用草原许可。
2.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3.建立奶站、相邻奶站在偏远地区设立固定收奶点许可。
4.核发草原使用证。
5.草种经营许可证初审。
(二)行政处罚8项。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
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处罚。
5.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处罚。
6.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
7.对违反《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的处罚。
8.对违反《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的处罚。
(三)行政监督检查5项。
1.兽药、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2.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3.畜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检测、监督执法。
4.动物防疫、诊疗、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微生物实验室活动检查。
5.涉及畜产品食品安全的各项检查、监督、检验。
(四)行政强制4项。
1.加施畜禽标识。
2.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样、抽检;监督货主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作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并对出售、运输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产品检疫。
3.关闭疫区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
4.假劣兽药查封、扣押。
(五)行政确认2项。
1.畜禽养殖、种畜禽经销质量安全及家畜人工授精人员上岗合格证核准。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征用设施、设备补偿及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紧急免疫接种、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疫病追踪、疫情监测及应急物资储备等费用。
(六)行政征收征用1项。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
(七)行政奖励1项。动物防疫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奖励。
十五、粮食局(6项,下放到郊区、东风区)
(一)行政许可2项。
1.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
2.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
(二)行政监督检查2项。
1.粮油市场日常监督。
2.食盐市场日常监督。
(三)行政处罚2项。
1.粮油市场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
2.对食盐市场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
十六、教育局(10项)
(一)行政许可8项。
1.民办教育学校筹设批准。
2.民办学校校长任职核准。
3.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批准。
4.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批准。
5.民办学校设立批准。
6.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7.教育网站、网校和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
8.初级职称评审权。
(二)行政处罚2项。
1.对违法实施初级中学教育的学校实施处罚。
2.对违反民办教育法的办学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十七、文广新局(32项)
(一)行政许可24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2.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3.营业性演出审批。
4.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5.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6.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
8.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9.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10.对市级所属新闻机构核发新闻记者证的初审。
1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12.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3.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14.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15.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16.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7.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18.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使用许可初审。
19.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初审。
20.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21.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与合并、终止及变更有关事项初审。
22.本省报刊出版单位在我市设立报刊记者站初审。
23.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许可证初审。
24.广播电视机构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负责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
(二)非行政许可类审批4项。
1.营业性演出场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2.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审批。
4.出版物零售经营企业审批及变更备案。
(三)行政处罚1项。对违反《文物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及违反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行政法规规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行政监督检查1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条例,对行政区域内文化、新闻出版场所的经营活动和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行政强制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版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对违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权力1项。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方面的行业统计。
十八、卫生局(12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辖区内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发放(市级负责市政水厂卫生许可发放)。
2.X线影像诊断工作的许可(市级负责介入放射学等许可发放)。
3.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类审批3项。
1.开展X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
2.开展X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竣工验收(市级负责介入放射学等高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竣工验收)。
3.辖区内由区级政府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三)行政处罚3项。
1.辖区内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市政自来水厂由市级负责)。
2.辖区内开展X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处罚。
3.辖区内学校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罚。
(四)监督检查3项。
1.辖区内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市政自来水厂由市级负责)。
2.开展X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3.辖区内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十九、体育局(16项)
(一)行政许可9项。
1.申请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审批。
2.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及名称审批。
3.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4.发布体育经营活动广告内容审查。
5.举办非营利性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设立审批。
6.公共体育场所和训练场所的改扩建、拆迁审批。
7.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三级)。
8.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三级)。
9.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三级)。
(二)行政处罚3项。
1.体育经营活动处罚。
2.体育场所建设和管理处罚。
3.商业性体育竞赛和表演处罚。
(三)行政监督检查4项。
1.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2.对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监督检查。
3.对所辖体育场所监督检查。
4.对所辖公共体育设施监督检查。
二十、城管执法局(10项)
(一)行政管理2项。
1.主要街路清扫、清掏、清运监管。
2.环卫机械化管理。
(二)行政许可7项。
1.城市户外设施、条幅审批。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方案审批。
4.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终审。
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6.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外墙装修、门窗改建、封闭阳台(扒装封)审批。
7.辖区内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三)行政强制1项。依照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章、违法建筑及设施予以强制拆除(含基建工地、施工噪音等项目管理)。
二十一、环保局(23项)
(一)行政审批(许可)7项。
1.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3.建筑施工噪声和夜间连续作业施工噪声审批。
4.防治污染设施关闭、闲置或拆除许可。
5.排污许可证核发。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7.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
(二)行政处罚5项。
1.环境违法行为(水体)处罚。
2.环境违法行为(大气)处罚。
3.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噪声)处罚。
4.环境违法行为(固体废物)处罚。
5.环境违法行为(辐射)处罚。
(三)行政检查3项。
1.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抽测。
2.排污监督监测(委托)。
3.现场检查。
(四)行政强制6项。
1.省外转移来的有毒有害的废物、工业和生活垃圾扣押。
2.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
3.涉嫌医疗废物的违法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查封、暂扣。
4.水污染物行政代处置。
5.应急停止或减少排污。
6.查封、扣押、拆除。
(五)行政征收1项。排污费行政征收(委托)。
(六)行政救济1项。行政复议。
二十二、住房保障局(13项)
(一)非行政许可类审批3项。
1.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审批(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
3.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二)行政处罚6项。违反物业条例规定的6项行政处罚。
(三)行政发放1项。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各区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须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保障对象人员名单、发放资金额度和标准进行备案,以向国家、省统一汇总上报我市廉租租金补贴发放情况)。
(四)其他权力3项。
1.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日常活动的监督。处理业主、业委会、物业使用人和企业的投诉。
2.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的物业服务用房实施监管。
3.参与新建小区验收工作。
二十三、公安局(8项)
行政许可8项。
(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5000人以下)。
(五)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六)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七)大型焰火燃放许可。
(八)暂住证核发。
二十四、城乡建设局(20项)
(一)行政许可7项。
1.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乡镇村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下放到郊区、东风区)。
2.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乡镇村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下放到郊区、东风区)。
3.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审批。
4.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及预拌混凝土预拌沙浆项目的材料受理。
5.胜利公园、站前公园、西林公园、兴梅公园、双拥公园、绿云公园内绿地、树木砍伐移植的审批。
6.瓶装液化石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
7.古树名木的迁移核准。
(二)行政征收1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清算。
(三)行政处罚3项。
1.对胜利公园、站前公园、西林公园、兴梅公园、双拥公园、绿云公园等公园违反绿化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2.对未使用散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予以行政处罚。
3.对不按照国家、省条例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管理8项。
1.园林处所属的胜利公园、站前公园、西林公园、兴梅公园、双拥公园、绿云公园的管理。
2.胜利公园、站前公园、西林公园、兴梅公园、双拥公园、绿云公园的城市园林景区绿地工程设计及建设。
3.胜利公园、站前公园、西林公园、兴梅公园、双拥公园、绿云公园的园林景区绿地管理与维护。
4.胜利公园、站前公园、西林公园、兴梅公园、双拥公园、绿云公园景区游览项目的管理。
5.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村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下放到郊区、东风区)。
6.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村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下放到郊区、东风区)。
7.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8.对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检查。
(五)其他权力1项。区街巷道的建设、维护管理(涉及的道路建设资金一并下放)。
二十五、交通运输局(7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4.三类机动车维修许可。
(二)行政处罚1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三)行政检查1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四)行政强制1项。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行政强制。
二十六、食药监局(6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餐饮服务许可。
2.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采集、收购、运输许可。
3.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买使用审批。
4.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单位审批。
(二)行政检查1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三)行政处罚权1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十七、人防办(3项)
(一)行政许可1项。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
(二)行政征收1项。拆除补偿费。
(三)行政处罚1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之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十八、科技局(3项)
(一)行政许可1项。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二)行政检查1项。专利执法检查。
(三)其他权力1项。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职称晋升的审核。
二十九、民宗局(1项)
行政许可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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