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下放部分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发〔2012〕1号
颁布日期:2012-0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下放部分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下放部分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佳木斯市下放部分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基层政府管理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区经济发展,增强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按照我市十二次党代会向城区放权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向各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管理职能、理顺市区管理权限、优化市区机构设置、提高行政效率,适当下移行政管理重心,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让城区成为辖区经济社会管理的主体,助推城区经济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事权合理、责权统一、提高效能、有利发展”的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模式。

二、下放原则

(一)依法下放权力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县级政府可以行使的权力,一律下放给区级政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由县级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依法授权或委托给区级政府。

(二)比照借鉴原则。把同类地区、先进城市向城区下放权力的经验作为参照系,比照借鉴其他地市已经下放的权力,结合我市实际,能放尽放。

(三)服务民众原则。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管理权限,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区级政府行使,最大限度地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责权利统一原则。通过下放行政权力,让区级政府切实承担起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把属于区级的管理权限还权于区,使区级政府做到合理配置本地资源,全市联动形成合力,实现整体协调发展。

三、工作任务和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2年1月29日-2月2日)。各有关部门要对拟下放的部分行政权力进行细化和核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权力下放方案。方案要明确下放权力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标准,并制定风险预测和评估办法。

(二)市、区对应部门对接阶段(2012年2月3日-2月14日)。各相关部门与各区相应部门对接,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和建议,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明确市、区的权力界限和过渡办法。

(三)制定考核细则阶段(2012年2月15日-2月22日)。各有关部门制定好具体实施细则与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各项权力运行的考核机制。按照一项权力一项制度的要求,建立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标准,确保下放事项规范有序运行。

(四)权力移交阶段(2012年2月23日-2月29日)。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克服本位主义,确实做到真减权、真放权、放实权,坚定不移的做好权力移交,避免出现权力真空、明放暗不放的现象发生。

(五)权力移交后续阶段。该阶段工作包括权力运行的指导、监督检查。权力移交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力下放的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对下放事项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检查、监督管理,确保下放权力后不放责任,督促各项管理权限的落实,并帮助规范权力管理。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政府向城区权力下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喆市长

副组长:郝敬江常务副市长

王凯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各区区长,市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市编办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工作职责:制定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权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审议下放权力目录,抓好下放权力实施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从市政府办、监察局、市编办抽调专门工作人员按职能做好专项工作,具体负责调查摸底、征求意见、下放权力目录梳理审核上报及权力下放后组织实施、监督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权力下放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城区经济发展积极性、主动性的关键环节,各有关部门要摒弃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严格掌握权力下放工作原则,将此项工作列入主要领导工作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统筹规划、周密部署,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具体落实,确保权力下放工作合法、合理、有序推进。

(二)各区政府要切实提高权责一致和执法为民的法治意识,将下放的权力真正落实到为群众办实事、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各区经济发展上来;要及时协调各有关部门主动和市直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权力下放的衔接工作;要对下放权力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对带有全局性、影响较大的事项,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放权的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工作思路,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指导监管,做好面向城区基层和社会群众的服务与管理,谋划具体监督考核机制,并与各区搞好沟通衔接及对上解释工作,切实做好权力下放工作。

(四)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要按照财力、人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各区政府的财力、人力,充分保障权力下放工作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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