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指导意见

鄂工商法〔2011〕206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委省政府《法治湖北建设纲要》(鄂发〔2009〕16号)、《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鄂发〔2010〕9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工商法字〔2010〕239号)精神,结合工商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法治工商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法治工商建设的总体要求

(1)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法治工商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和关键,是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机关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强法治工商建设是工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两个第一”理念,实现“三最一高”目标的有力保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把法治工商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程常抓不懈,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加强法治工商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理清工作思路,把握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方式,更加努力地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

(2)明确加强和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总体要求。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和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用“两个第一”理念统领服务发展、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并将其贯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工作的全过程、全领域,有效应对行政执法监管风险,不断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和权威,奋力实现“五个更加”、“三最一高”的目标,不断开创工商监管服务新境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3)牢固树立法治工商理念。依法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生命线,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纠正各种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等不当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规范执法问题。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牢固树立“两个第一”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管执法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明确监管执法是为了依法查处和制止经济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地实践法律法规的要求。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服务大局,进一步确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教育在前、处罚在后”、“刚柔相济、人性执法”等行政执法理念,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学法用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4)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干部应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成为学法用法的表率和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自觉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坚持和完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党组(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办公会前集中学法、专题法制培训等制度,提高学法用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培养和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

(5)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从2012年开始,凡是拟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应考察其以往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采取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注重提拔依法行政意识强,在坚持依法办事上做出实绩的优秀干部。

(6)建立和完善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和培训机制。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为目标,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和法律培训机制。探索建立各类执法岗位任职资格制度,开展工商执法人员分层分类培训,采取新法新规培训、专题法制讲座、上岗培训、定期轮训、网上培训、疑难问题研讨等方式,以考促学,以案说法,切实提高工商执法人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三、建立和健全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能力和水平

(7)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积极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以决策程序的公平公开保证决策结果的科学公正,做到决策程序依法规范,决策过程民主公开。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建立重大决策前深入调研,决策过程中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积极吸收相关社会公众的参与,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将其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内容。

(8)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保证行政决策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化解处置方案。制定行政决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跟踪决策的执行情况,充分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的效果。

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为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提供保障

(9)积极参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统筹安排,积极推动并配合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加强对立法草案和起草说明的审核把关,重点做好立法协调工作,配合相关立法机构开展立法调研。

(10)完善机制,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建设机制。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建设机制,丰富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形式,拓宽公众表达意见的渠道,使规章制度能够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工作规律,充分体现公众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探索开展制度建设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11)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减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身的法定职责。制定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先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认真落实《湖北省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程序,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评估、审批、公布、备案、监督和解释工作。

(12)建立规范性文件检查和清理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检查、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严格执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坚持有文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县级以上工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要求报上一级工商局备案审查,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接受备案的上级工商局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应提请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直接依职权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3)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严禁越权执法和滥用职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依法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依法严厉查处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案件,着力整治市场秩序热点难点问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4)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依据新“三定”方案的要求,按照“一个窗口许可、一张网格监管、一条热线维权、一支队伍办案”的思路,建立健全纵向协调、横向联动、权责利协调一致、案源发现与案件调查、审理、处罚、执行紧密衔接的执法办案机制。继续坚持属地管理和综合执法为主的原则,积极探索专业办案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执法办案权限,科学划分执法办案事权,充分发挥工商所法制员作用,努力形成立案、办案、审案、管案相互分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执法办案管理机制。

(15)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培训、考试、发证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数据库的管理,规范换发、补发、吊销、注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工商行政执法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从事执法活动,不得随意授权,不得越权执法。

(16)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请听证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以程序公开、公平和公正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涉案财物管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和制约程序,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17)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牢固树立证据至上、孤证不立的理念,准确把握取证时限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的取证程序和取证方式收集证据,合理使用证据保全措施,保证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全面。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和说理式执法文书使用,以自由裁量行为和文书规范促进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提高。

六、创新机制转变方式,全面提升执法监管和服务水平

(18)转变执法监管方式。按照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多样化的原则,进一步转变监管工作方式,完善日常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构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按照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增强行政服务意识,完善行政许可方式,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网上办事和现场办公相结合,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相对人。规范工商办证、办照和年检办理程序,科学设定办事流程,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指导和服务。创新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进一步规范市场巡查行为,提高市场巡查效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监管中的问题。深入推进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处理机制,全面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19)推进行政指导。继续贯彻落实《全省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坚持刚柔相济、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行政指导和行政执法相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大对行政指导的培训力度,增强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把推进行政指导纳入职能重点工作,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办。

(20)推进政务公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拓展主动公开的形式,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办事指南、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要求书面回复申请人,对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健全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公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强化行政执法效能监督,建立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21)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执行其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工作。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和评议活动,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相关的提案和议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积极出庭应诉答辩,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法主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办理社会举报、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2)依法实施层级监督。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制定执法监督的办法和标准,加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执法行为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依法行政中的处理率、执行率、合格率、改处率和满意率的执法评议考核。确定需要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细化核审程序,不断强化案件核审、集体讨论等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本机关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每年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途径和方式,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长效机制。

(23)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的,严格按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追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行政责任种类、情形及追究程序和方式。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八、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4)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消费争议、合同争议等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作用。加强和完善基层维权网络建设和12315网络运作,不断扩大消费维权网络的覆盖面,提升消费维权社会效果和影响力。坚持合法、自愿、公平原则,不断完善工商部门调解消费争议、合同争议的工作程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争议。依法告知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

(25)畅通信访、投诉渠道。理顺信访和申诉举报关系,明确各自处理范围和责任单位。健全信访和申诉举报处理工作程序,明确受理、转办、办理、告知等环节的时限和工作要求。统一建立信访和申诉举报处理工作台账,实行集中归口管理和专人负责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相关举报人和信访人。强化督办落实,督促承办单位依法及时办理,避免转办时间过长、超期结案等问题发生。

(26)改进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重视和加强法规机构建设,充实行政复议专职人员,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人员办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开设行政复议窗口,积极探索重大案件请示报告、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案件总结评析、案件跟踪等工作制度,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衔接机制。强化行政复议案件规范化建设,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年度通报、质量评查、典型案例年度评选工作。

(27)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积极出庭应诉,法规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应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提交行政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专报制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适时组建全省工商系统公职律师协会,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行政诉讼、疑难案件办理等方面的作用。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履行。

九、夯实法制工作基础,增强法治工商建设内在动力

(28)加强法治工商理论研究工作。开展依法行政和法治工商建设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不断总结全省工商系统在立法立规、能力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指导、执法监督、监管方式创新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把握法治工商建设的内在规律,通过理论创新进一步指导和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建立基层执法疑难问题统一会商答复制度,及时为基层执法答疑解惑,提供法律指导服务。

(29)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逐步形成与法治工商建设相适应的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制定普法工作规划,实现普法资源共享。开设全省工商系统“法制大讲堂”,以与工商职能密切相关的新法新规为重点,面向全省工商系统干部职工,每年定期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现场授课,提升全省工商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30)加强基层法制建设。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提供法制工作必须的物质保障,着力解决基层法制建设相对薄弱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员工作规定

》,进一步明确基层工商所法制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基层法制员培训考核和履职保障机制,提升基层法制工作水平。继续完善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制度,加大对基层联系点法制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推动基层法治建设深入开展。

(31)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信息化系统开展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减少执法随意性。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行为网上评查信息系统,科学设定考评指标体系,逐步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考评科学化、执法责任客观化。筹建开办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法治网,利用省局业务平台,拟定法制工作信息化指标,建立工商法规网上数据库,实现系统上下资源共享、网上办公、网上考评。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治工商建设取得实效

(32)加强法治工商建设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法治工商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统筹抓、系统抓、长期抓的责任,其他领导应按照分工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法治工商建设分管的职责。各级工商局应建立局务会议定期听取法治工商建设专题汇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适时调整法治工商建设领导小组,法治工商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法治工商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和内设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能,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证法治工商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33)营造法治工商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办法》和《县级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标准》的要求,积极做好法治工商创建活动,评选表彰一批法规工作岗位能手、法治工商建设先进单位,培育一批全省工商系统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34)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法治工商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督办协调、基础保障、规范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与法制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法制工作任职资格制度,定期开展对法制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干部的法律素养和工作水平。

(35)建立法治工商建设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法治工商建设的工作指导和检查考核,把法治工商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行法治工商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法治工商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加强对法治工商建设的督办检查。对推动工作不力、出现严重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等情形的市、县(市、区)工商局,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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