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鄂政发〔2014〕5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十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8号),现就调整十堰市部分行政区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撤销郧县,设立十堰市郧阳区,以原郧县的行政区域为郧阳区的行政区域,郧阳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金沙路1号。

二、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自行解决。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

四、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城市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五、按规定及时勘定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做好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更换,按法定程序办理郧阳区设立街道办事处工作。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珍惜机遇、加快发展。切实做好干部群众思想工作,实现行政区划调整的平稳过渡,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十堰市做好相关工作。

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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