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恩施州政发〔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15〕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5〕56号)和《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州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依法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强化各级政府依法安置的主体责任,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实行计划移交,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档案由部队移交安置地民政部门,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安置任务计划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拟订,并报县市人民政府下达,接收安置单位按安置计划落实安置任务,办理安置手续。应由州直单位安置的,经州民政局会同州编办、州人社局共同拟订安置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要研究制定公开公正公平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主动适应安置形势的发展变化,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二)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州和县市直行政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央、省驻恩单位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对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有效衔接。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由安置地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直接介绍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部门、行业或单位,采取经济补助、安排工作等方式予以安置;父母或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以自谋职业为主、安排工作为辅的办法予以安置。

二、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一)大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县市要全面落实退役1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教育培训政策,政策知晓率、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参训率要达到100%,参训退役士兵“双证”(职业资格证、毕业证或结业证)获取率达到95%以上,就业率达到85%以上。要积极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定岗教育培训,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开展省内易地教育培训,让退役士兵自主选择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考核体系,进一步做好培训定点机构检查评估工作,对未达到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标准的,下年度取消承训资格。

(二)认真落实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积极探索开展以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强化创业培训与创业资金支持、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落实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提高创业成功率。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推进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公共就业信息共享机制,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多元化服务。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制定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各县市要及时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和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当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于次年7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确保教育培训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2015年退役士兵分两批离队到地方报到,是接收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变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作为考评“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指标,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序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和能力建设,充实力量,研究制定适应退役制度改革的措施和办法,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资金投入,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退役士兵购(建)房等各项经费到位。注重国防教育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讲,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退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严格追责。请各县市政府将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完成情况于2016年11月10日前报州民政局汇总。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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