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荆政发〔2015〕17号
颁布日期:2015-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1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2日

荆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和省在荆子(分)公司及市属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年度目标考核细则的制定和考核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每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安委会与有关中央和省在荆子、分公司及市属重点企业)签订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经市安委会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后签订实施。

目标责任书签订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内容,分解安全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应当明确当年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原则上根据当年各地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实行个性化、差异化下达。

第六条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及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目标考核细则,年度目标考核数据统计时间为考核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目标。

工作目标区别不同类别的被考核单位,内容分列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安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安全投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其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应急管理、事故报告、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其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三)中央和省在荆子(分)公司及市属重点企业工作目标主要包括: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的责任,其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事故控制目标主要内容包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和其它考核指标,以及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等。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年度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自评与市安委会考核相结合、年终综合考核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市安委会实施考核时,应当组成若干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对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逐项评分。

考核组组长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市安委会向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和省在荆子(分)公司及市属重点企业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将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加分依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市安委会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时,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乡镇、企业和单位,并根据抽查情况综合作出评价。考核组实地考核结束前,应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初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在综合各考核组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报市安委会审议;

(五)市安委会召开全会,审议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初步考核结果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六)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定最终目标考核结果。

第四章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一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原则上采取评分制,标准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60分,事故控制指标40分。

评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先进;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得分应当予以加分:

(一)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较上一年度明显增加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部级(指国家部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及省安委会办公室)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指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市安委会办公室)通报表彰的,或者在全国、全省、全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会议上介绍工作经验的;

(三)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创新,被市级及以上单位或其业务主管部门推广的;

(四)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或抢险救援中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及市委、市政府或市安委会通报表彰的。

前款规定中的具体加分幅度依据当年制定的目标考核细则确定。

第十四条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得分应当予以扣分:

(一)较大事故起数高于前3年平均数的,但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上一年度均下降的除外;

(二)未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或者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较上一年度减少的;

(三)管辖区域内乡镇(街办)没有确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

(四)市级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整改到位的,但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除外;

(五)管辖区域或单位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被国务院安委会及办公室、省政府、省安委会及办公室、国家和省安全监管部门、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办公室和市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前款规定中的具体扣分分值依据当年制定的目标考核细则确定。

第十五条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发生2起以上负有全部责任较大事故的县(市、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发生1起负有全部责任的一般事故、发生2起以上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事故的中央和省在荆子(分)公司和市属重点企业;

(三)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

(四)当年目标考核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综合不得评定为“优秀”或“先进”等次:

(一)发生重大以上或较大事故且经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突破当年下达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发生较大事故起数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或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三)对事故瞒报、谎报的;

(四)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救援,或组织救援不力导致伤亡损失扩大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七)管辖区域、管理行业或单位发生大面积职业危害事故,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当年目标考核细则中规定的不得评定为“优秀”、“先进”等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被考核单位应当对目标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对被考核单位已经取得的有关荣誉和资格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送市纪检、组织、人事、文明办、综治办等相关单位。

对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和得分排名次序,应当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中央和省在荆企业的年度考核结果,还应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对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先进”等次的,被考核单位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费用从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对年度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政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以及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格。

连续两年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除了按照上述“一票否决”规定作出处理外,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被考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向上一级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二条中央和省在荆子(分)公司和市属重点企业年度目标考核为不合格的,列为市级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单位,在市主要媒体公布该企业和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名单,并书面通报给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

连续两年目标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向社会予以公告,同时通报给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主管部门,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考核组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核组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相关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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