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荆门市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和清真寺阿訇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荆门市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和清真寺阿訇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15〕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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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荆门市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和清真寺阿訇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5〕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心和爱护,切实保障我市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意见》(鄂发〔2010〕2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向全市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和清真寺阿訇发放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荆门市户籍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撒拉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保安族等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居民(在荆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经认定备案且户籍在荆门的清真寺阿訇。
二、补贴标准
(一)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下同)回族等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居民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清真寺阿訇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含清真生活补贴)。以后逐年提高补贴标准。
(二)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含大柴湖开发区)、屈家岭管理区(以下简称其他地区)比照中心城区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补贴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中心城区补贴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地区补贴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四、发放方式
中心城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居民生活补贴由各区组织发放,并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发放;清真寺阿訇生活补贴由各区民宗部门按月发放。其他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补贴资金发放方式。
五、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将少数民族居民和阿訇生活补贴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补贴资金。
(二)各地要建立民宗部门牵头,公安、财政等部门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由各地公安部门提供名单、民宗部门核定人员、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中心城区各区要将补贴人员名单于每年8月15日前报市民宗局审定,市财政局于9月15日前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其他地区补贴发放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民宗、财政部门备案。
(三)少数民族居民和阿訇生活补贴资金必须建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对贪污、挪用、挤占、克扣、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应及时追回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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