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地保护和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地保护和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保护水源区生态环境,扎实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彰显十堰山水旅游城市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山地保护和利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区域

本《通知》所称山地,是指十堰市域2.36万平方公里内的山地及山林资源。其中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以及经十堰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城区山地保护范围的风景林地,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主次干道,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汉江、堵河流域及小(一)型以上水库周边为加强山地保护和利用管理重点区域。

规划协调发展区是以中心城区为主、包括市辖区(1190平方公里)和郧县、丹江口市部分乡镇(具体包括郧县的青山镇、柳陂镇、茶店镇和丹江口市的六里坪镇、均县镇、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面积总计2422平方公里的区域。

二、加强规划控制

重点区域内的山地保护和利用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为主的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重点区域内的山地保护和利用以规划控制为主。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中心城区山地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张湾区、茅箭区政府和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力做好配合。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市要同步启动《山地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城市规划协调发展区所涉及的丹江口市、郧县的部分乡镇山地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要单独编制,注重与中心城区山地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山地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必须体现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原则要求,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保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重点区域内的城市核心区、风景名胜区、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沿线除必须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严禁开山建设,全面保护山体植被,保护生态环境。

三、严格审批程序

山地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经规划委员会审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确需修改或变更的,应严格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加强山地整理年度计划管理。各级国土部门应依据山地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确定山地整理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市政府在十堰中心城区划定永久保留山体范围,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建立和完善山地利用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山地利用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内的情况按控详规内容实施,未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内的情况由各市县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建设、交通、园林等部门联合审查后上报政府审定。在重点区域内,凡开山整地、取矿挖砂、弃土填方、开发建设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必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并按规定报批。其中跨行政区划在高速路、铁路、国省道、主要河道流域周边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利用山地实施建设的,应先报市国土、规划、林业、交通、水利、环保、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等部门审批。联审工作由城乡规划部门牵头,定期按批次集中审批山地利用项目,形成例会制度。

四、明确监管责任

实行辖区行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山地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相关乡镇(街办)、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参加山地利用项目联审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山地利用活动进行全程监管,保证山地利用项目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实施,严禁建设单位擅自开挖山体或扩大开山范围。

山地利用项目确定实施后,由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对开山范围与标高、挡墙及边坡治理、土地占用、裸露山体治理和绿化植被恢复、林地征占用、水土流失防治等项目进行验收。凡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办理建设项目的后期工程建设手续,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办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园林局)要加大对中心城区无审批手续开山建设和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县市政府也要明确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擅自开山或扩大开山范围的,各联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规划部门要加快编制重点区域控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严格保护山体,保护植被,保护生态,科学利用、高效利用山地,体现生态环境优先和以人为本原则;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审批用地项目,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开山、开矿等违法行为,尤其是乡镇(街办)、村组擅自出租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林业部门要严厉打击违规征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负责重点区域范围内的植被恢复工作;交通、市政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抓好高速路、铁路、国省道、城市主次干道沿线的绿化管理工作,推进示范路建设;住建、城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环保、水利、公安、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违反本《通知》要求,擅自开挖山体、擅自审批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严处。

五、全面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在一个月内对本辖区重点范围内的山地利用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裸露山体制定出绿化植被恢复方案,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市政府。市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建设、园林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中心城区山地利用项目进行清理,分别向市政府报告清理检查情况,并对下一步的规范管理提出明确建议。

通过清理检查,对符合相关规划、已履行审批手续的山地利用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但应同时进行绿化治理;不符合相关规划或未经审批、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山建设的必须立即停工并恢复山林植被。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专班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清理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办)定期对本辖区山地和山林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特此通知。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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