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医疗耗材等交易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医疗耗材等交易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体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及相关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二)土地交易项目。包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全市矿业权出让转让、耕地和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等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使用权利转让等。
(三)政府采购项目。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类项目。
(四)产权交易项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股份),知识产权,排污权,公共场地场所设施租赁,公共空间资源交易,涉讼国有资产处置权,廉租房租赁,冠名权,其他各种国有产权、使用权的出让交易等。
(五)其他项目。如医疗耗材等,由各交易主体依法实施具体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机制:
(一)为了便于协调决策工作,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下设常设办事机构: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交易工作监督管理,下设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行日常交易运行程序操作和现场管理。
(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与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相关的中介活动、交易活动、监管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统一进中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由中心按规定发布,评标专家统一在中心抽取。
(三)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管理与运行分离制度。在统一平台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要求和现场管理职能为交易各方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交易各方依法实施具体交易活动。
(四)严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运行程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招投标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招投标和交易规则,严格从备案到办理进场交易证明的交易操作程序,保证进中心的招投标和交易各项活动规范运行。
中心开展的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检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运行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市本级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投标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限额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可通过申请,采取合适的招标方式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招投标。
第八条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组织网上招投标各项活动。
第九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报建、招标条件、招标人资格、招标方式等的网上审查,负责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拦标价、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招标事项的网上行业性审核,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进行网上备案管理。
第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维护、诚信库建设,受理项目网上招标备案登记,网上发布招标信息,抽取评标专家,网上发布中标公示,招标项目全程网上招标、投标、评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检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交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第十三条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市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年度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拟定出让地块(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的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编制出让文件,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中标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以及公证书等自行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组织开展国有建设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监督,具体包括: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发布公告;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确定拍卖机构,签订联合拍卖协议、发售招拍挂文件、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定、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组织召开招拍挂现场会;依法对出让结果进行公布;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报市公共资源交
(五)实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督制度。在公共资源交易易中心备案;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活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检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四章产权交易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产权交易依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本市下列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活动应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或经营权、使用权;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
(五)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或国资主管部门按照其各自的管理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产权交易项目、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项目等的进场进行审查批准。重大的交易事项须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场交易。
进场交易前,市财政、国资主管部门会同资产占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就标的物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评估核准或备案工作,用作指导制定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咸宁市产权交易中心是本市进行国有产权集中公开交易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市级主要纸质媒体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相关网站、媒体上发布转让公告,网上办理受让方报名手续,确定拍卖机构,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进行交易,对成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对合同进行审核等,并会同国资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查处场外非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检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政府采购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行业性监管职责。
第二十三条市直各单位根椐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单位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额度以上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必须按规定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域性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家。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按规定权限受理,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第二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收集、审核、发布各类招投标和交易信息,规范招投标和交易信息发布行为。各类招投标和交易项目除在国家、省指定媒体上发布外,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屏和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区域性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抽取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记录情况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投标和交易活动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网上记录、公布,将记录情况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经物价部门依法核定后收取网员费和信息资料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加大对招投标和交易活动的行业性监管力度。对应进未进、场外交易和其他招投标和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纪检委监察、检察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招投标和交易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项目实施符合招投标和交易时的要求,有变更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招投标和交易活动中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招投标和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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