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娄政办函〔2015〕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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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关系到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政务执行和国家安全。检查发现,个别单位违规交寄国家机关公文,部分快递企业违法收寄国家机关公文,影响了国家机关公文的安全性、保密性、严肃性。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要求,加强我市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规范寄递国家公文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规范交寄行为
《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通过邮政企业寄递机关公文,不得将公文交由快递企业寄递;交寄涉密公文的,应当使用邮政机要通信或者专人送达,不得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电商小包、挂号信等普通邮政渠道寄递。
二、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收寄行为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开展对本辖区快递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阐明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规定,提升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各快递企业要自觉依法经营,并在快递运单的服务协议中须以醒目方式载明。对于有关部门提出寄递公文要求或收寄验视发现寄递公文的,快递企业应当督促收寄人员拒绝收寄。
各邮政企业要主动强化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优化内部作业流程,提高公文寄递效率,降低用户使用成本,努力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公文寄递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查处不法行为
各级邮政管理、国家保密部门要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并依据各自职责,严厉查处违法收寄国家机关公文和违规交寄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共同维护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对违反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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