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通告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通告

通告〔2013〕4号

为有效控制和预防狂犬病等家畜疾病向人类传播,切实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市犬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机关。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四、本通告所称大型犬是指体高超过40厘米,体重超过10公斤的犬类;烈性犬是指藏獒、斗牛獒犬、法国狼犬、德国牧羊犬、牛头梗、杜宾犬、圣班纳犬、高加索犬、中华田园犬(土狗)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类。

欢迎广大市民对擅自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62509150。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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