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水利厅 | 文号:苏水政〔2010〕16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行政效能,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和省级机关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考核验收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六日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
更新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厅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行政效能,根据省政府以及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加强行政权力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厅行政权力的静态信息更新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是指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的项目名称、编码、法律依据、受理条件、收费事项、承办单位、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服务指南、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自由裁量基准、征收标准、岗位职能、办理人员等信息的补充、修正、废止,以及依法新设的行政权力相关信息。
第三条厅政策法规处统一负责厅行政权力的静态信息更新、调整。厅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单位实施行政权力的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静态信息应当及时更新、调整:
(一)厅行政职能调整,行政权力的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的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
(三)行政权力的受理条件、收费规定、服务指南、服务表格、办理流程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权力的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发生变化的;
(五)厅内部职责分工调整,行政权力的承办单位发生变化的;
(六)行政权力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岗位职能、办理人员发生变化的;
(七)常见问题解答需要修改、删除、增加的;
(八)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及自由裁量基准发生变化的;
(九)行政征收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发生变化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新增行政权力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废止,行政权力失效、废止的;
(十一)其他需要变更调整的情形。
第五条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承办单位、收费规定、处罚依据及标准、行政权力新增、合并或者废止等静态信息的更新、调整,由该行政权力的承办单位编制更新、调整方案,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更新、调整方案,由厅政策法规处报省政府法制办确认。
其他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由该行政权力的承办单位编制更新、调整方案,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后公布,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法定期限、处罚依据及标准、行政权力新增静态信息的更新、调整,自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单位编制完成更新、调整方案,报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行政权力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承诺期限、常见问题解答、岗位职能、办理人员等静态信息的更新、调整,由承办单位在情形发生三个工作日内编制更新、调整方案,报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
第八条行政权力的受理条件、服务指南、征收标准、服务表格、办理流程、承办单位等静态信息的更新、调整,由承办单位在情形发生五个工作日内编制更新、调整方案,报厅政策法规处审查。
第九条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经省法制办审核确认后,由厅政策法规处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更新、调整内容在江苏水利网站公布,并在“水利厅法制监督系统行政权力数据库”中固化。
第十条厅政策法规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权力静态信息更新、调整工作,确保行政权力静态信息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及时更新、调整行政权力静态信息的,由驻厅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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