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道路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常政办发〔2015〕167号
颁布日期:2015-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道路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办事处),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常熟市道路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常熟市道路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道路地名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苏州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命名更名规则(试行)》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预约、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则负责辖区内道路地名命名、更名、注销、预约的审核、审批以及标准地名的使用监管工作。

第二章专名、通名规则

第四条道路地名,其专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使用简洁、准确、文明的字词,并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不得使用生僻字、纯数序词和含有虚夸、离奇内容的词语,应避免拗口、辨析不清、同音(含吴地方言)的名称。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鼓励使用当地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地名,但应保持与原地名方位的一致性。

(三)挖掘本市历史人文资源,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注重历史与现代相结合,形成具有本市特色的地名文化。

(四)新建、改建的道路名称,应当体现层次化、序列化,还应体现区域片区的特色。

(五)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字词。

(六)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

(七)不得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和含义的标志性名称。

第五条道路地名,其通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道路通名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弄”等。

(二)主要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

1.“大道”:适用于红线宽度60米以上、长度6千米以上的主干道路。

2.“大街”:适用于局部区域内处于中心地位或较重要的兼顾商业功能的道路。

3.“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60米、长度在“大道”、“大街”和“巷”、“弄”指称道路之间的道路。其中较宽以通行为主的宜称“路”,较窄兼顾商业功能的宜称“街”。

4.“巷”、“弄”: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下或长度500米以下的交通道路或生活便道。

“以上”应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大道”、“大街”长度超过10千米的,“路”、“街”长度超过4千米的,可进行分段指称。分段指称的具体形式为:使用同一专名,以方位词相区别,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东路”、“××西路”等。

“巷”、“弄”及村级道路原则上不分段指称。

(四)为避免与道路分段指称概念混淆,走向相平行或不相连的2条道路,如需采用同一专名,不得采用道路分段指称的命名形式,而应当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命名形式,如“北××街”、“南××街”等。

第三章道路地名储备库

第六条按照第二章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应通过以下程序开发本市道路地名储备库。

(一)编撰。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通过收集、整理、考证历史资料,深度挖掘本地历史文化和现代特色相结合的相关信息,编撰《常熟市道路地名储备库》,填写《常熟市道路地名储备库入选推荐表》。

储备库储备主体为道路地名的专名,主要目的是传承与发展,服务于地名管理,为今后的道路地名命名、更名、预约提供依据。储备库和推荐名录要根据常熟历史人文资源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色分成若干地名类别;名称要规范、统一,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如不是标准地名的,要标准化后再列入推荐名录。

(二)初选。市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填好的《常熟市道路地名储备库入选推荐表》,组织当地相关部门、文史专家学者等对照评定标准进行初选。

(三)论证。将初选的推荐名录提交市地名专家组论证。

(四)审批。将公示确认后的推荐名录提交市地名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储备库分为城区卷和镇区卷。城区卷应立足于市级层面的历史人文和经济社会发展;镇区卷应立足于当地历史人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镇区卷中的储备名录,影响力超过本镇范围的,应录入至城区卷中。

第八条卷宗应根据本市当地历史人文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分为历史地名、历史人物、文化艺术、民风民俗、地理环境、社会特点、经济发展、景观特色等八个方面,以此为参照范围进行编撰。

第九条道路地名储备库中的名称不得与已法定命名的道路地名重复。

第四章储备库应用机制

第十条申报(规划)道路地名命名、更名、预约的,专名须从《常熟市道路地名储备库》中提取,结合第二章第五条的相关要求,向市地名主管部门提请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为镇(街道)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派出管理机构。除城区、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须向市政府提交请示外,其它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可向市地名委员会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申报道路地名命名、更名时,应提交申请报告和道路所处位置的示意图幅,并将该拟定名称的专名位于《常熟市道路地名储备库》页面的复印件一同随附。

申报道路地名更名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现有地名命名批准文件,地名更名论证、听证等书面材料,如专家论证意见、听证笔录或地名更名所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对更名的书面意见、民意调查表等。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道路地名一般不予更名。需要更名的,应当符合《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规划道路的地名须提前预约,建设立项应以预约批准名称报批。

城区规划道路地名应结合其所处区域的片区特色,经市地名专家组论证后方可申报地名预约事项,申报材料应包含市本级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文书。

其他板块区域内的规划道路地名预约,也应根据当地特色,须请专家学者咨询论证,方可申请立项等手续。

预约名称须从《常熟市道路地名储备库》中提取,杜绝简单、低俗名称在规划地名中使用。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地名申报条件的,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本市的道路地名命名、更名中,属重大地名的,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就相关方案举行论证、听证,并予以公示。

专家论证程序按照《常熟市地名专家组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听证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示应当发布在当地主流平面媒体或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及其它新闻媒介。

第十六条道路地名的审批,应当遵循上级《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程序。凡未经规范程序审批的名称一律无效,不得以此进行广告宣传和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将《常熟市道路地名储备库》应用到道路地名命名、更名、预约之中。

(一)民政部门:本市的地名主管部门,承办《常熟市道路地名储备库》编撰工作;全市道路地名命名、更名、预约时,应按照本办法抓好审核或审批关;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做好地名管理的执法检查工作;管理道路地名档案。

(二)发改委:新建道路(桥梁)在申请立项时,须要求承建部门或单位应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道路地名预约,预约名称应从《常熟市道路地名储备库》中提取,并根据道路预约名称进行立项审批。

(三)规划部门:在涉及规划道路地名有关事项时,应通知市地名主管部门参与规划方案会审,依据本办法确定规划道路地名名称,并将此名称应用到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项详规中;确定与城市规划相适应的道路地名指导性意见;协助市地名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地名总体规划和储备库的编撰工作。

(四)住建部门:牵头负责道路标识标牌识别系统,落实承建单位同步建设;“T”字型道路标牌纳入市政养护管理。

(五)公安部门:在审核办理道路门牌号码编制业务时,应根据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办理;为现有道路的规划延伸段预留好门牌号段;根据道路的命名文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做好地名管理的执法检查工作。

(六)财政部门:为储备库的编撰维护和市地名专家组的咨询论证提供经费保障,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七)城管部门:负责“灯箱标牌”一体管理养护;做好地名管理的执法检查工作。

(八)交通部门:应根据道路的命名文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九)文化部门:挖掘我市历史文化特点,协助市地名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地名储备库的编撰工作。

(十)地方志办:总结我市历史人文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协助市地名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地名储备库的编撰工作。

(十一)镇(街道)级人民政府:申报道路地名手续时,要把好初审关。结合道路所处位置的人文特点或约定俗成,有针对性地从《常熟市道路地名储备库》中提取报批名称。

第十八条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地名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省、苏州市和常熟市地名管理法规相关规定,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设置道路(交通)指示标志时,必须严格使用经法定批准的标准地名,不得增删或更改其中字词,更不得运用未经批准的名称来设置道路(交通)指示标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桥梁地名管理工作可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常熟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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