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政办发〔2015〕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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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淮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且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本市区域内的条管部门或单位(淮安海关、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未列入)。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服务)等十类。
第三条市级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列入市级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实行统一管理。在《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第五条市级权力清单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力清单的管理。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权力、行政服务事项的网上运行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六条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执行全市统一标准,包含权力类型、编码、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行使层级等要素。
第七条行政权力事项编码执行《江苏省行政权力编码规则》,由各行政主体自行编制。
第八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及时更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提出增加行政权力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一)因法规文件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因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承接的;
(三)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行政权力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予以清理,提出取消、下放或调整的意见或建议:
(一)国务院予以取消、下放、调整的;
(二)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改的;
(三)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涉及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可利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和其他方式进行管理的;
(五)其他应予整合、转移、下放或调整的情形。
行政主体机构撤销、合并、分设的,由新成立或承接权力的行政主体申请废止原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
第九条行政主体依法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应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汇总,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机构编制部门对申请事项认为应移交同级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及时转同级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机构编制部门纳入《清单》予以公布。
第十条行政主体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清理。
第十一条机构编制部门每1至2年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评估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条管单位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列入《清单》。
第十三条《清单》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机构编制网、政府法制网以及本级各行政主体网站公布。《清单》中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同时在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并运行,纳入效能监察范围。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清单》监督制度,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强化部门履职能力,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打造有为、有限、有效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淮安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淮发〔2014〕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职责清单,是指从行政主体责任的角度对部门职责进行直观表述,包括部门职责清单、职责边界两项内容。职责清单由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相关依据、责任处室四部分组成。职责边界由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四部分组成。
第三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管制度,强化公共服务,制定出部门职责清单,经市政府同意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市机构编制网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职责清单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职责,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五条政府部门职责清单应相对稳定,动态管理。自公布之日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调整。确有特殊需要的,可适时微调。
第二章调整依据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政府各部门应当对部门职责清单进行调整: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废止而职责发生变化的;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调整部门职责或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的;
(三)中央、省、市机构编制部门“三定”规定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明确调整部门职责事项或界定部门职责边界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
第三章调整程序
第七条职责清单调整按照部门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征求意见、政府决定、更新发布等程序进行。
部门申请:政府部门依法取消、下放或调整职责事项,应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职责调整申请,并提供调整依据、调整后的职责清单。职责有交叉的,要与交叉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市编办对政府部门的调整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把关,重点审核调整的依据和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
征求意见:市编办征求法制部门和职责交叉部门的意见。
政府决定:市编办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更新发布:市编办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机构编制网发布调整后的职责清单;市政务办及时将调整后的职责清单“链接”到政务网,并在政务服务大厅予以公布;相关政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报刊等有效载体同时公布调整后的职责清单。
第八条除年度调整外,确需适时对职责清单进行微调的,事先应征得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政府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后及时开展审核工作,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及时反馈情况。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在市政府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报刊)发布调整后的职责清单。
第四章任务分工
第十一条职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由市编办牵头负责,具体分工:
市编办负责职责清单的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承担清单调整的受理、审核、报批、公布等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职责清单的制度建设,建立上下衔接的职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并做好牵头协调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合法性审核;
市监察局、软建办负责对职责清单的执行进行督查问责;
市考核办、市绩效办负责把职责清单的执行情况列入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评估;
市政务办负责在政务网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布部门职责清单,提供便民服务。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职责清单监督制度。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软建办、市考核办和市政务办依据各自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职责清单的编制、运行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清单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政府各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渠道,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对未严格按职责清单履行职责,或职责清单应调整而未及时调整,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编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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