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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连政发〔2014〕11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又名“心愿灯”、“天灯”),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可升空至千米以上,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燃放“孔明灯”不但对城乡各类设施和建筑消防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对云台山森林防火带来极大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4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动员市民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各级教育部门、各学校要教育学生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占用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广大市民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应及时向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45、市公安局110、工商局12315、城管局12319,安监局85820993。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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